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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执行前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上海动迁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2-08 10:0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动迁律师,强制拆迁

  近一二十年,由于中国城镇化发展大规模企业推进,我国进入了国家征地进行拆迁工作高峰期,也进入了社会各种主要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运动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我们每一个学生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消费者维权者的利益。上海动迁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强制拆迁执行前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上海动迁律师来回答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事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直接强制拆迁程序违法。

  原告黄某告诉我们拆迁以及律师,自己的房屋建筑坐落于苍南县××澳村,地号为B657-5-1。因建设“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工程项目”需要,被告将自己进行房屋及土地问题列入征拆范围。但三被告在没有信息发布一些拆迁公司公告、实施过程中拆迁工作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社会听证的情况下,在2017年5月15日将自己的房屋可以强制要求拆除。

  后来拆迁律师了解到,被告下关镇政府、苍南县住建局、苍南县国土局于2017年3月1日联合向原告发出通知书,告知:B657-5-1,你未经批准在下关镇XX村建房,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该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此通知,请于2017年3月5日前自行改正。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腾退并拆除房屋,被告下关镇政府、苍南县住建局、苍南县国土局于2017年5月15日联合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在审理中,三名被告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域或者村庄建设必须经过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程序。原告黄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 Xiaguan × × 村 × × B657-5-1的土地上建造房屋。

  另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被告下关镇政府、苍南县住建局、苍南县国土局于2017年3月1日向该地块编号为B657-5-1的户主联合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退并拆除房屋,被告下关镇政府、苍南住建局、苍南国土局联合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为此,拆迁律师认为,违章建筑应当依法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清理违章建筑过程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地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被告辩称,由于原告非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已过,原告自始不能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收回;因原告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本案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

  原告建造涉案房屋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因原告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涉案房屋的建设是违法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因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而失效,但《城市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适用本法的空间效果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关于规划实施要求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因此,无论依据原告实施违法建设时的城市规划法,还是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原告的建设行为始终是可罚的,被告限期拆除的决定符合我国相关行政法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故被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强制拆迁执行前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上海动迁律师来回答

  拆迁律师对此进行表示;原告史建国于2001年建设案涉房屋时,申办了村镇经济建设许可证,后又补办了中国集体企业土地资源建设发展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建房行为不属于无证建设。被告依据我国当时社会正在通过实施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认定原告的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显然属于自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能力不足。

  最后,在审讯反复询问完成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案件的合法性和相关性作出充分的反复询问。法院的最终判决: 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在限期前拆除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三被告共同发出通知,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但B657-5-1业主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

强制拆迁执行前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上海动迁律师来回答

  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督促或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直接实施拆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听取了上海动迁律师对拆迁意见的部分判决:确认三名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对原告黄房屋进行了拆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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