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在收到购房款后不配合买方转让所有权。法庭依法裁定卖方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接下来上海拆迁律师带你解读这个案例。
有一户房屋拆迁改造,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改为一套60平方米,两套80平方米的建筑。当建筑物还没有完工时,徐某把60平米的房子卖给了郭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乙方郭某将所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徐某。以后在村内的分房,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变更,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签约当日,郭某将全部房款付给徐某。
建造完成后,徐某将房屋交付给郭某居住,郭某应徐某要求支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大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村内统一办理产权证,涉案房屋登记在徐某、米某夫妇名下。其后,郭多次要求郭帮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徐一再逃避,拒绝配合。无可奈何,郭起诉徐夫妇,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协助他们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徐先生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的诉讼费用。提起诉讼,为防止被告转让财产,原告请求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支付保全费。
开庭时,两被告均承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称原告没有及时支付所涉房屋物业费,影响到其他房屋应有的物业服务,并要求原告赔偿8000元,配合过户手续。
路北区法院认为,原告郭和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人米也同意了协议,两名被告应该与原告合作办理房屋的转让手续。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不支持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判决最后裁定郭与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人许、米配合原告方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充分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充分履行义务。本案件中,原告按合同付了房款,被告应按时交付房屋,并配合移交程序。在被告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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