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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专业律师解释国家将出台拆迁赔偿新规

时间:2022-04-24 12:42 点击: 关键词:上海拆迁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上海拆迁专业律师和您一起看看。

 

  ​新规下强拆后行政赔偿程序的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在这里,法律明确提到了两种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方式——单独提起和共同提起。被征用人共同提起的,需要在房屋非法强制拆迁后的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视为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起诉确认强制拆迁、强制清理土地等违法行为是主张行政赔偿的前提。法院将认为被征用人同时提起诉讼,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的诉讼与行政赔偿密切相关。诉讼程序是一套而不是一套,这也是专业拆迁律师必须及时干预的原因。

 

  但在实践中,更多的被征用人会选择提起诉讼,确认强制拆迁的违法行为,并在诉讼结果公布后考虑行政赔偿。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确认非法强制拆迁诉讼本身具有督促政府履行赔偿和赔偿责任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谈判和沟通平台。如果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和解决,则无需启动行政赔偿程序。

 

  此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未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通知原告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请注意,此时被征用人只能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暂时不能提起。法院建议只是为了实质性地解决行政纠纷,但不会妨碍被征用人自己的选择。如果你不确定,你必须听委托律师的话,不要擅自提出建议。

 

  第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已确认为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2)被告明确;

 

  (3)具体赔偿请求和损害事实依据;

 

  (4)赔偿义务机关已提前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上海拆迁专业律师解释国家将出台拆迁赔偿新规

 

  这是被征用人在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为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关键程序要求。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所谓的损害事实依据不同于强制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的具体证据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具体证据是不可能的。

 

  法院不得接受被征用人暂时未证明其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证据的起诉,否则被征用人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上诉有关裁决。

 

  2.被征用人在单独起诉索赔前,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如果你没有申请,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可能不会被接受。

 

  从解铃还需要系铃人的角度来看,赔偿义务机关,即实践中的拆迁办、街道办、乡镇政府,是解决赔偿/补偿问题的真正专家。他们掌握了被征用房屋的具体信息,最清楚该赔偿多少。

 

  因此,首先由违法拆迁的责任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然后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更有利于解决赔偿纠纷。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对最新规定第13条第4项规定的解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律赔偿申请第285号《行政裁定》中明确指出,行政行为被有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未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说明赔偿请求人不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接受行政赔偿诉讼,不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先处理为条件

 

  具体来说,地方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需要由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有不同的认知和做法。

 

  被征用人必须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谨慎前进,在对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件的理解中表现出足够的灵活性。

 

  3.在法定起诉期满前必须行使权利

      《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提到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定期限并不是那么简单。被征用人不简单计算法律的粗浅理解,然后在具体行动中拖延时间。

 

  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上述第十五条最后提到的行政赔偿起诉期限至少为6个月,不得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3个月。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即未通知被征用人的诉讼权利的,最长可为1年。

 

  对于期限,我们必须坚持案件分析的原则,在具体案件的基础上确定准确的起诉期限,并在律师的全面指挥下确保我们的起诉不超过期限并被接受。
 

上海动迁征收中的“数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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