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的经由过程使始终游走于法令边缘的“考察公司”的非法取证行动有了刑事惩罚的根据,表现了国度对国民信息安全保护的力度。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合法取证途径不畅,使得这种“非法服务”有着广阔的市场,从而使很多人包括我们的偕行面对刑事法令危险。上海律师事务所在本文就此举行简单分析,希望引起我们的关切,避免由此产生的刑事风险和执业风险。
在如许有普遍“市场需要”的后台下,“私家侦探”“考察公司”应运而生。据日前因涉嫌非法猎取国民小我私家信息罪在海淀法院受审的被告人原正庭后接受采访时所说“像这类调查公司,北京有不下500家,全国遍地都是。”调查公司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使得其取证手法每每偏离法令的轨道,组成对国民人身权尤其是隐私权的侵占。
特别是近些年来,国民小我私家信息广为泄漏,网络上涌现了地下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要挟。
在如许的后台下,2009年2月29日经由过程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非法猎取国民小我私家信息罪”。立法表现了国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力度,对于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私人侦探群体来讲,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一、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1、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盗取或许以其他要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犯法主体是普通主体,单元能够构本钱罪。对单位犯本罪的实行既罚单位又罚直接责任人的双罚制。
(2)犯法客体是国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3)客观方面是有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盗取或其余要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为修正案的划定过于归纳综合和准绳,今朝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说明,是以对本罪主观方面的“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如何理解和操作存在诸多争议。通说认为,“非法获取”是指以窃取或与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对他人人身等权利侵
害得体式格局;所谓“国民小我私家信息”是指与国民小我私家身份相干,不为民众所知悉,且国民不愿为社会所知、拥有保护价值的各种信息,如存款、收入、入住旅馆等关于个人隐私和社会生活秩序的信息;所谓“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一是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
是猎取信息次数较多;二是应用所获信息从中盈利,数额较大;三是猎取信息后用于违法犯法举止;四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二、托付“***”考察取证行为性质
明确了“非法猎取国民小我私家信息罪”的犯法组成,接下来的问题是: 假如“***”的行动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委托“***”调查取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这个题目需求依据委托人应用“猎取的国民小我私家信息”之目标及行动举行分析。如果委托人作为“下线”其获取信息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出卖给其他人,并且其行为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那么认定委托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没有疑问的。
假如委托人购置“***”供应的国民小我私家信息是为了实行其余的犯法,如绑架、掳掠、讹诈打单等,而且构成后者之罪的,根据刑法学的牵连犯理论,前行为作为后罪的手段行为被吸收,一般以后罪进行处罚。如果委托人购买“***”提供的信息只是为了举证(这也是最常产生的情况),以填补法院不依权柄自动考察取证可能发生的对自己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其行为的性质该作何认定呢?
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假如委托人购买了“***”供应的小我私家信息,并且“***”在本次为供应信息而举行“考察取证”中没有犯其余罪(比方非法拘禁、侵占他人住宅、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那么委托人的行为显然够不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不能够成“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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