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扰罪,通常认为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其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去年7月,上海刑事律师接到这样一个案件,在本市某小区,因债权债务纠纷,债务人一方(包括当事人)5人打了债权人一方3人。由于此案发生在人流很大的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极坏,案件发生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高度重视,要求从严打击此案。上海刑事律师及时向委托人说明了案件的性质和恶劣影响,说服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谅解,正是这一系列关键性举措,为最终判决争取了有效的轻罪辩护,法定刑5年的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从轻判了被害人,判处其监禁5个月,宣判后不到一个月,被害人被判死刑,家属被判无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家属与当事人往往缺乏头绪,越早聘请律师介入,越有机会争取罪轻无罪的判决。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由于杭某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还款,余某某便委托律师向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等人催还欠款,双方在还款和违约金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纠集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山西路XXX号麦当劳餐厅内,再次与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等人商谈有关事宜。与此同时,杭某某安排张某某和陈海风、“小青”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饭店外实施伏击。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杭某某出手殴打程某等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及陈**、“小*”等人也在餐馆内追逐殴打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等人,造成程某面部挫伤、面部擦伤、汤某某头皮受伤,季某某右额部软骨挫伤、右面部皮肤擦伤、脑挫伤。经过鉴定,程某、汤某、季某的上述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一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杭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汤某某、季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案发经过表,工作情况,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裁决)
我认为,被告人杭某、石某、张某结伙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追逐、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此案属共同犯罪在主动到案后,被告人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主动到案后,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三人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提出的与此有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35条第一款、第237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止。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扰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被告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五个月监禁。
上海刑事律师解析持刀构成寻衅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