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症菌种、毒种散布罪,是指处置试验、收藏、照顾、运输流行症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接下来就由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相关界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普通违法行动的界限
流行症菌种、毒种散布罪与违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作出的无关流行症菌种、毒种的试验、收藏、照顾、运输的划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态度均为过失,等等。两者的首要边界应从伤害效果上掌控:前者必需造成了流行症菌种、毒种散布,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风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风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蚀性物品的治理划定,在出产、贮存、运输、应用中产生庞大变乱,造成紧张前因的行动。两者的差别表当初:两者损害的首要客体分歧。本罪损害的首要客体是国度对于传染病防治的治理轨制;而后者损害的首要客体则是大众平安。犯法工具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的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以及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占据着重要一环。如果疏于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进行规范严格科学细致的管理,一旦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失控,则不但无法实现从事这项工作以防治传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会变成传染病发生、传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酿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恶果,并导致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失败。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运输、实验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供应、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严重的管理制度。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首先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进而严重危害或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应予严惩。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相关界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在线解答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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