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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为您讲解排除供词范围的问题

时间:2023-01-18 14:4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排除证词的范围

  最严格排除招供的国家是美国。自最高法院于1966年设立米兰达警告以来,美国接受供词的标准已经从供词的自愿性质转变为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只要警察在违反米兰达警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讯,所获得的供词应被强制排除在外。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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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后来的案件中通过增加例外情况,包括公共安全例外、大陪审团审判例外、弹劾例外等,但毫无疑问,米兰达警告对警察讯问施加了严格的限制。与美国相比,英国对非法供词的态度相对宽松,如上所述,采取强制排除和酌情排除相结合的做法,法官在决定是否排除有罪供词时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采取了明确的列举方式,规定了应予排除的言论范围。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A 条,通过身体手段(如虐待、疲劳、身体攻击、吸毒)、通过直接心理影响(如欺骗、催眠等)、通过刑事诉讼强制或通过损害记忆或判断的手段获得的供词不得用作证据。

  此外,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规定,在警察讯问期间所作的侵犯被告沉默权的陈述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未告知被告有权聘请律师和在讯问前与律师协商而获得的供词构成禁止提供证据。

  上述三个国家的口供排除规则对口供排除范围的规定方式不同,相对而言,美国规则最严格,德国规则最明确,英国规则最灵活。哪种模式最适合我国刑事诉讼借鉴,应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的罪行”。

  同时,第116至121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包括时间、地点、主题、内容、笔录的制作和阅读、同时讯问的记录等)作了详细规定。然而,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规定了刑讯逼供等讯问的程序法律后果。

  对违反第50条和第116条至第121条的其他非法审讯没有任何相应的规定,这不仅在逻辑上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对有效限制调查性审讯极为不利。因此,为避免上述有关讯问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理论上应将违反上述规定获得的陈述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但这种比较绝对的方法目前在我国还缺乏现实性,必然会受到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等调查部门的强烈反对。因此,笔者认为英国的口供排除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即通过强制排除和任意排除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排除通过非法审讯获得的陈述,同时在控制犯罪、发现真相、 发挥法院自由裁量权维护人权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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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是,由于第50条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权,应强行排除通过“胁迫”违反该规定获得的陈述。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拷打、威胁、诱骗、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胁迫犯罪嫌疑人,法院就应当排除他们所获得的一切有罪陈述,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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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了解到,违反第116条至第121条的讯问比强迫供述的危害小,并使法院在是否采纳其获得的陈述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院应当考虑非法审讯的严重程度、侵犯嫌疑人权利的程度以及陈述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承认陈述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或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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