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21岁的朱某被车站附近女子领去住处,该女子询问朱某是否需要放火,价格低廉。
在朱某同意后,交了50元钱和一个48岁的卖淫女牛某谈好。
可是,由于年少气盛,朱某20分钟还没有跟牛某做爱。
牛某为了接单,催朱某快点,并说一般人要5分钟才结束,有这段时间她做5单。
朱某正兴致头上还不紧不慢,牛某于是拒绝再发生性行为。
朱某怒气冲冲地对牛某拳打脚踢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再过20分钟后朱某完成。
牛某感到委屈立即报警,经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对朱某、牛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朱某以金钱换取性交的机会,而牛某为50元出卖了自己的身体,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两人应受到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朱某对牛某的殴打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典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由于不满牛某不愿发生性关系,朱某实施殴打,其行为直接导致牛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属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他已满16岁,是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故意伤害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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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朱某强行与牛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典》第236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至10年徒刑。
对性行为的主观意思表示同意可随时更改。
前20分钟,朱某与牛某发生性行为是两人自愿的,这是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当牛某提出不愿发生性行为时,朱某已丧失了与牛某进行性行为的正当理由。
朱某用暴力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属于一种侵犯女性自主权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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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牛某是一名48岁的卖淫女,但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仍应受刑法保护。
由此,朱某犯了强奸罪,可判处3-10年监禁。
但由于本案中二人嫖娼,牛某在案件中犯下了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从轻处罚。
结语:
作为一名大学生,朱某本应每天都努力学习,每天向上,在有限的时间里投入无限的理想,其实不然,其禁不住引诱而实施嫖娼行为,原本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实施殴打和强奸的行为完全葬送了未来,蓄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最少两罪并罚最少四、五年,大学对判刑的学生也要开除,性欲引起的一场惨案真的发生了。 上海宝山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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