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多年来,老树形成空心,导致断裂,突然倒塌,伤害行人。谁应该付钱?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就砍伐树木、倒果、倒果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提出部分诉讼请求,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和维修中心247303.2元和189306.1元。
11月17日14时许,何某文和妻子(另案处理)将三轮摩托车停在县道069线石桥铺中学的墙上。18时许,当原告和妻子去三轮摩托车停车场清理工具时,县道上一棵近30米高的杨树突然倒下,立即将何某文和妻子送往嘉禾县人民医院治疗。
此外,县道069线由被告维修中心管理,原告杨树因倒塌而受伤,属于公路绿化树,由被告维修中心拥有和管理。杨树因老化而断裂和坍塌。
2020年6月29日,被告某维修中心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嘉禾县道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在本案的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起诉书何某文认为,被告嘉禾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作为路权、树权所有人、管理人,有监督管理义务,被告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是枯树倒塌伤人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事故监督责任。被告的一家维修中心认为,原告受伤是一起事故,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一家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因树木倒塌而受伤,受伤的树木属于合同附件2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免责条款中的植物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审理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树木断裂、倾倒或者倒果造成他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经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经理应当合理维护,防止危害他人安全。当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保护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何的一棵树,其所有人和管理人都属于被告的维修中心。在法庭上,被告的维修中心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没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被告的维修中心应对树木断裂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维修中心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嘉禾县公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二条保险标的为甲方管理的公路和结构(附清单),约定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含护坡)和公路附属安全防护设施。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附件2被保险人管理或他人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公路旁种植的树木具有防风、固土、固沙等功能,被认为是保护项目的一部分,也属于被告维修中心所有和维护,在保险合同中被认为是标的。被告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导致原告何受伤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条款的内容;未经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本条规定,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使用的文字、字体、本条款作为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文字、字体、本条款对保险人的责任没有提示,不足以引起的注意,即被告的维修中心。因此,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向被告的维修中心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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