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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园律师答童工因工死亡其单位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1-11-11 15:33 点击: 关键词:长宁区中山公园律师,雇佣童工死亡责任认定,上海

  14岁的李退学后来到一家餐馆当洗碗工。有一天,在工作时间,李某甚至因为琐事与工友刘某英发生了争执。他们先是吵架,然后扭打在一个地方。其他听到声音的工人很快就把他们拉开了。但随后李某开始呼吸急促,晕倒在洗碗池旁。工人们迅速拨打急救电话,将李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人预料到,不到一个小时后,李因抢救无效被确认死亡。李的父母老张和他的妻子都很难过。他们得知事情发生后,认定刘是杀害儿子的凶手,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人命关天,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但令调查人员困惑的是,通过调查,他们发现刘和李之间的斗争非常轻微,根据常识,这场斗争不会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查明李某连的死因,侦查机关对李某连的尸体进行了检查。鉴定结论显示,李连身只有三处轻伤,根本不致命。

  法医进一步鉴定,终于查明了死因——李某连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胸腺淋巴体质是一种特殊的体质,其主要特征是胸腺肥大和全身淋巴组织增生。有这种制度的人通常很瘦,身体脆弱,抵抗力差。他们可能会因为兴奋、恐慌或轻微的外力,甚至像疫苗注射和抽血这样的轻微刺激而猝死。这种体质很少见。事发前,李和父母家人都不知道他属于特殊体质,工人当然更不知道。但正是这种特殊的体质,使李某在与工友争吵打斗后,受到刺激,猝死。至此,李某连的死因真相大白。经调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查明李连死因的基础上,认为刘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无故意伤害,主观上无法预见李连的特殊体质和死亡结果,无过错,不构成犯罪;最后决定不起诉刘。虽然刘某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老张的妻子认为儿子在工作中死亡应该被视为工伤,所以他们要求儿子的餐饮公司为儿子申报工伤并申请工伤赔偿。但餐饮公司回复老张夫妇,李连15岁,还是未成年人,根本不能缴纳工伤保险,哪里可以得到保险赔偿!长宁区中山公园律师认为,李某连在工作中死亡,即使不缴纳工伤保险,餐饮公司也应对李某连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公园律师答童工因工死亡其单位担何种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老张夫妇状告餐饮公司。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上诉到了王法官手中,经过梳理案情,王法官发现本案面临很多问题。
 

  Q1·李某连与餐饮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王法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原因就在于李某连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明确,劳动者不符合上述主体资格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连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他和餐饮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Q2·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意味着餐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

  其实不然,长宁区律师认为,餐饮公司招录年仅15岁的李某连,属于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的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仅违法,并且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面临着重大的法律风险,不能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隐患。本案中,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制度,非法招用童工,就给悲剧的发生埋下了祸根。那么在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又没有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童工因工死亡,还能得到赔偿吗?对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Q3·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李某连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属于因工死亡呢?

  简单说,工伤是指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本案中,李某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是与工友打斗后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并不符合“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标准,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李某连是在病发1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视同工伤的标准,所以应该获得工亡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老张夫妇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5万余元。

  

  案件至此结束了,却让人感慨良多,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最终以高额赔偿为此买单。反观老张夫妇,在儿子本该读书的大好年纪,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最终白发人送黑发人,最令人心痛的是李某连,花样年纪,命赴黄泉,代价沉重,让人警醒。   上海长宁区劳动法免费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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