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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损害赔偿律师浅谈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

时间:2021-01-04 10:59 点击: 关键词:上海损害赔偿律师,上海损害律师

  上海损害赔偿律师浅谈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问题的原因很多。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婚姻中无辜一方的权益。

上海损害赔偿律师浅谈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

  1.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的过错基于配偶的身份侵犯另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就所受损害要求赔偿,过错方需要承担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2.《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新变化?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故障。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删除“配偶”一词,增加“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底层条款。新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将其他确实对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发生了变化,2001年《婚姻法》列举的“非亲子”、“一夜情”、“通奸”等案件远不止4起。但2001年《婚姻法》第46条是封闭而非开放的规定,没有“其他重大错误”等笼统规定。“非亲子”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排除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外,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处罚。在此基础上增加全覆盖条款,使离婚损害赔偿填补损害、抚慰制裁精神、防止违法行为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上海损害赔偿律师浅谈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

  3.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离婚损害赔偿?

  1.一方当事人有法定过错。除了《民法典》中列举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常见情形外,类似于主观恶性的重大过错案件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通奸。

  2.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条件。夫妻未离婚的,即使一方有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对方没有过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无过错的人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都有本条规定的严重过错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任何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4.无过错方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包括对货物、金钱、证券和财产权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名誉、荣誉、情感等方面的损害。

  5.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离婚是因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不能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双方因其他原因离婚的,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上海损害赔偿律师总结:离婚损害赔偿的设立,可以说是婚姻法律义务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不仅有助于保护离婚损害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通过增加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家庭暴力的违法成本来有效抑制这些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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