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赵女士和万先生相互介绍。万先生家境富裕,万福常年经营,名下资产很多。王甫从小就对王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信奉打骂教育,导致了王甫的自卑和内向。赵女士出身贫寒,但个人学历、工作能力都优于万先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0日,万先生和赵女士带着一个猎枪婴儿结婚,并在上海登记结婚。2010年12月,赵女士生下一个儿子万小笛。
2014年8月,为万先生购买了两套商业房产,其中大房产面积140平方米,首付205万,贷款204万;小产权87平方米,首付134万,贷款133万。万的父亲支付了两套房子的首付300多万元和其他税费40万元。房屋全部登记在万先生名下,房贷由万先生的父亲或其指定的人汇入万先生的银行账户,贷款从其账户自动偿还。这两处房产的物业费和取暖费均由伏完支付。两处房产目前均为出租,出租人为万先生。租金收入用于支付伏完公司的业务费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伏完一次性还清了两处房产的剩余按揭贷款。
2012年6月,万先生与赵女士因琐事之间发生一些口角,赵女士搬离万家企业房屋,在外进行单独租房生活居住,并将万小弟送回贵州农村老家。2013年8月,万小弟需要上幼儿园,赵女士可以带孩子回上海读幼儿园,并搬回万家房屋建筑居住,但夫妻双方关系研究并未得到好转。
2016年7月,万先生再次与赵女士及其父母发生争执,赵女士再次搬出万家公寓并申请离婚,向万先生索要金钱赔偿。 2016年11月,万福在一所著名的小学和学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为万小店申请入学,该房子以万福的名义注册。 2017年1月,赵女士将万先生送回贵州。 万佳要求赵女士送她的弟弟回上海上学,赵女士要求把她的名字加到两套房产上,或者得到现金补偿。 婉薇在小学开学前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的监护权,于是她把弟弟送到贵州的小学。 目前,万先生是一名普通员工,月薪为2000元。
在法庭上,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企业分割万父为万先生对于购买的两套房产,认为学生自己一个母亲在该套房产中亦有出资,因为万父在支付首付款时曾经需要通过赵女士母亲中国境内的银行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教学中转,且这笔款项主要来自万父境外的银行金融账户。在庭审活动过程中,我们教师指导万父偿还剩余资金贷款,并完整举证首付款及还贷均由万父出资,认为两套房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赵女士无权分得相关法律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否认两套房产属于我国夫妻之间共同实现财产。
二、案件结果
该案经判决结案。 万先生和赵女士被判处离婚;万先生由赵女士抚养长大,万先生每月支付600元的赡养费;万先生名下的两栋商品房及其租金收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律师说法
在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后,我们从贷款买房和赠送一方两个角度来看,认为赵女士无权享受两套商品房的权益。从案件的证据来看,事实证明,万的父母借用万的名义持有、管理和经营这两套商品房。然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辩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同时准备了房产是万赠与万先生的辩护意见,并指示万提前偿还两房的剩余贷款,首付证明和迟还证明均由各位父亲完成,在理论论证和证明上都做得无懈可击。
第一,首付和还贷都是万付出的证明。在支付首付款时,伏完通过赵女士母亲的账户转了两笔款项,这笔钱来自伏玩家以外的账户。支付首付款时,因其业务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外汇收入,伏完通过赵女士母亲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美元(共计人民币62万元)。伏完当庭拿出银行卡,称银行卡实际在自己手里。他用赵女士母亲银行账户中的33万元支付了首付款,并取出剩余的29万元用于其他开支。赵女士主张33万元是他母亲出资,我们调取了伏完境外银行账户流水,翻译并公证,证明首付款全部来自伏完,赵女士母亲没有出资。
在偿还房屋进行贷款时,万父通过提高自己的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或者其实际工作操作的他人商业银行金融账户将月供汇入万先生的还款账户,其中2014年1月至2月有两笔共计7.4万来自赵女士母亲的账户中。当时,万父将自有的30万元人民币存款转入徐母账户,其中7.4万用于公司偿还两期房贷,剩余钱款赠与给徐母用于万小弟的日常生活开支。由于赵女士母亲是案外人,我们已经无法调取其发展银行以及流水数据记录,因此向法院可以申请徐母出庭说明政府出资主要来源,徐母的陈述恰恰就是表明国家出资建设实际需要来自万父。
其次,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表达出发,向法院提出,这两套财产是万福送给万福的个人礼物。 《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应当以子女的名义登记,并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的礼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自己子女名义登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争议,根据《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立法背景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充分证明,父母一方全额支付房价,即使是分期付款,也不要求一次性全额支付。 只要全部供款来自父母一方,则应视为赠送给自己子女的礼物,而不是赠送给配偶双方。
第三,房屋一直由万父实际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租金收入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可以认定两套房屋是万先生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因租金收入水平一般为经营性收益,为防止租金被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我们需要举证装修工程费用、物业费、水电费等支出均由万父支付,两套房产的实际发展经营公司管理者均为万父,万先生仅出名签署租赁协议,收取部分租金,同时也是我们举证租金收入没有实际已用于万父的业务活动支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能够获得法院关于支持。
四、案外说案
在办案过程中,最让我们不安的是万先生和分居后,双方在选择孩子上小学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赵女士坚持要求万家把孩子送回上海某知名小学,以此换取房子或金钱,这让万家不愿意在财产上做出丝毫让步,不顾过往的感情。
一对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已经名存实亡的父母,如何实现共同决定子女的教育、宗教信仰、子女管教、医疗技术以及一些其他企业类似事项?无论从理论,抑或是从实践研究来看,作为一个孩子的实际监护方,有权对孩子的所有国家相关事宜做出决定,但是我们如果没有这个社会决定被认为是严重损害孩子的实际经济利益,另一方父母该如何救济呢?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为法院无法裁决这些纠纷,即父母分居、离婚中的抚养子女纠纷,一般认为不宜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然而,在一些国家,法院必须协助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与养育有关的事项,但这不是强制性的,法院唯一能做的就是将孩子的监护权改为另一人。 但是,根据儿童生活环境稳定的要求,法院通常不会作出这种决定。 因此,世界各地的普遍做法仍然是努力帮助父母解决他们的分歧,并达成最符合其子女利益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多次与赵女士沟通,她的孩子就读于一所著名的小学。尽管赵女士声称万家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是上海最好的小学和贵州边远地区的小学教学质量的差异也是客观的。虽然我们为万先生打赢了官司,但我们很遗憾地看到父母之间的冲突导致孩子无法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孩子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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