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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问题如何处理?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2-08-30 09:25 点击: 关键词:上海知名婚姻律师,婚姻问题

  2012年12月,李女士遇见并爱上了王先生,后者后来住在一起。 侯王先生购买了位于上海的房产,并登记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该房产以王先生的个人名义登记。 2013年5月,李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婚后房产问题如何处理?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讲解

  2017年8月,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第三方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她有了与他离婚的想法。同年,为了修复双方的关系,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双方的父母和近亲通过谈判达成了和解,最终达成了协议。当时买房意味着双方都买房,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以约束王先生的行为。

  2018年1月16日,李女士和王先生到某小区房管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房产由李女士和王先生共同拥有。

  一切企业本已尘埃落定,但王先生可以突然出现反悔,并将自己妻子因为李女士告上了一个法庭。李女士进行手足无措之下,求助于上海,希望上海律师能还其公道,解其危难。

  当李女士委托房屋经理时,她已经收到法院发出的起诉书等案件材料,她的丈夫王先生已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取消将王女士姓名加到房屋中的行为。 并确认该财产属于其婚前财产。

婚后房产问题如何处理?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紧,任务重,律师事务所通过全面评估,委派曹紫燕律师担任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诉讼经验极为丰富。李女士希望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并设法保留该财产。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曹律师很快确定了办案思路。既然王先生主张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因为胁迫,那我们就把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逐一梳理一下,证明我国不存在胁迫,以子之矛攻盾。

  确定办案工作思路后,曹律师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细致整理了李女士提供的录音、录像、聊天信息记录等多项研究证据证明材料,并制作成一个详细的证据问题清单,力求以最为清晰简洁的方式向法官可以还原出案件事实的全貌;与此同时,在法律制度适用技术方面,对王先生可能援引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进行了逐条梳理,并制定有效应对的辩驳策略。

  在法庭上方,王先生的态度非常强硬,应李女士的要求,为存在胁迫情形的行为逐一加名,从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

  曹律师认真阅读了对方提供的证据后发现,这些记录不符合李女士强迫王先生加名的证明标准,至于证据,聊天记录中的很多文字都可以反映出加名的说法是王先生自己主动提出的,通过记录可以知道,王先生首先是有过错的,反复表示希望他能够加名来弥补自己在婚姻中的错误。

  最终导致法官职业认同了我方观点,认为对于当事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虽然王先生主张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出于胁迫,但王先生可以作为学生一个企业完全没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他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名字的行为方式不但需要经过其父母的同意,而且是其本人亲自到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其并无证据调查显示李女士存在不同胁迫行为。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对此结果表示反对,并提出上诉。 得知王先生上诉后,曹先生耐心地安慰我们的当事人,在审判前,他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原本与案件无关的细节,我们可以利用。

  在二审开庭前,曹律师与二审法官联系,说一审诉讼费用计算有误,不应按件计算,而应按标的金额计算。根据从李女士那里获得的信息和王先生在听证会上的判断,曹律师认为,这个人对财产问题非常敏感,如果他知道自己会被收取高额的诉讼费,很有可能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

  得知这个问题后,法官在二审时向王先生说明了诉讼费的相关情况。王先生当庭表示,诉讼费是按照标的额计算的,后撤诉。多亏了曹律师的准确判断,我们巧妙地抓住了对方的心理弱点,使得案件有了一个完美的结局,也让李女士免去了再次应诉的痛苦。

  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王先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王先生将自己的名字加入房产的行为被判无效,李女士的房子最终得救,这与律师团队专业高效地处理案件密不可分。在整个案件中,王先生诉讼合同确认纠纷无效,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一般具有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对方有虚假意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王先生点名李女士的行为不涉及上述任何会使合同失效的情形,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的行为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意思自治原则,王先生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作为公民和法人行使私人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通常在合同签订后生效,法院对合同是否无效地判断一般是谨慎的。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第二,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下,有一年的不可否认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严重误解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三)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本案中,律师管理团队接到委托并了解案情后,第一步即是针对王先生主张通过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计算方法是否发展已经没有经过,发现设计变更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而起诉工作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离一年仅差一天学习时间。因此在遇到一些类似案件时,首先教师应当更加关注的是除斥期间学生是否存在已经能够经过,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否需要已经消灭。

婚后房产问题如何处理?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讲解

  以上分析就是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过其他的问题,请咨询网站进行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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