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弄清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有些案件表面上使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肇事者并非故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接下来就由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界定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1、区分网络暴力与口头阻止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地界限。在对婚姻自由的干涉中,行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即构成犯罪;行为人仅以口头或以暴力威胁和书面威胁进行阻挠,则是一般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严重暴力与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区别;
3、区分本罪与少数国家民族发展地区这种抢婚的界限。在少数民族中,有抢劫婚姻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 对于这种婚内抢劫方式,不应定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向妻子求婚却遭到拒绝,因此他们聚集了许多人,利用暴力手段将妇女抢到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惩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从行为中国人在进行主观世界上有无干涉婚姻可以自由地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有意杀人罪的边界
1、一般企业来讲,暴力进行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社会行为管理人在自己主观因素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没有区别,所以是容易通过区分的。但是,如果网络暴力干涉我国婚姻自由而造成影响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存在故意杀人罪。我们学生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作用在于教师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2、如果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受害人的死亡是过失造成的,或者另一人的死亡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这种情况仍然被归类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罪行,不应当是谋杀。该条第2款具体规定了对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较高量刑范围。
3、但对于因暴力进行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发展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不断深入研究调查数据基础上,具体问题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行为之间信息是否需要具有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网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者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活动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4、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或者由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无法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意图,而且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婚姻自由的干涉。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应该被判故意杀人罪。
三、本罪与有意伤害罪的边界
暴力进行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学生主观因素方面来区分。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干涉我国婚姻生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通过使用网络暴力,并过失地造成影响被告人身体健康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没有自由罪。如果家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设计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企业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中,往往是犯罪者用暴力强行强奸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强奸罪,都要分清主观故意和侵害对象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是强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从侵犯的客体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应当采用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人性不可侵犯的权利,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界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界定是什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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