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下面请看上海知名婚姻律师的讲解。
一、被收养子女未成年时,处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则:
养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要求学生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根据企业要求进行解除的理由、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实际生产关系,并听取有识别技术能力的养子女的意见,从有利于养子女的原则问题出发,决定我们是否准予解除,具体工作而言也是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①如果我们没有发展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重大理由,一般仍应维持已形成的收养关系,不予解除,以保持家庭教育关系管理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关系的稳定。
②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家庭教育管理义务,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影响养子女的健康发展成长,生父母工作要求学生解除收养法律关系的,为了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企业权益,一般应准予解除。
③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不予准许。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经查可以解除。
④凡收养弃婴、孤儿,或自社会经济福利管理机构领养子女的,在养子女未成年之前,养父母一般企业不得使用要求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否则,将增加我们整个中国社会的负担。
二、收养子女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则:
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的关系恶化。一方坚持认为这个部门应该解散。调解无效的,一般解除。
不利因素是否构成解除关系的充分依据,由人民法院确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收养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收养法》 第三发展十条 【解除后的抚养费以及给付】
收养关系终止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收养子女,应当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如果领养关系在领养子女成年后由于领养父母的虐待或遗弃而解除,领养父母可要求领养子女赔偿领养期间发生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但因收养父母虐待或遗弃收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要点分析】
(1)凡领养子女在成年后不再与其领养父母有领养关系,则生活费须支付给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资料的领养父母。
适用的条件是:
第一,被收养人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在此之前,他由养父母抚养;
第三,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养父母既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生计来源。
(一)这种发展情况下,不论哪方先提出可以解除收养法律关系,养子女教育都应当承担起社会赡养养父母的责任,给付老人晚年的生活费。
(二)收养子女达到法定年龄后,因养父母虐待、遗弃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被收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和教育费。
此时,并不一定要求养父母存在问题没有进行劳动管理能力和生活资料来源的情况,但其必须同时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养子女成年后对自己有虐待、遗弃行为。
(三) 生父母工作要求学生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发展要求生父母进行适当补偿收养期间费用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因无子女、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其他原因主动与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且收养人同意的,可以要求寄养人补偿抚养、照料子女所发生的费用。
由于终止收养的决定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的,赔偿问题也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如果解除收养的主要原因是养父母虐待或遗弃被收养儿童,则过错在于养父母,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赔偿其支付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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