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上海知名婚姻律师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五条【送养人安置条件】
下列要求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 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要点分析】
本文讨论了选择采用者的条件。 在我国,公民和依法成立的组织都可以通过。
合格的采纳者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和企业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管和保护社会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典总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如下: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4个人或者组织。
本条中的“监护人”仅指除父母以外的前述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时间顺序中的几个人。比如爷爷、奶奶和外婆三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同时发展成为作为一名中国儿童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院和各种集体和个人开办的福利机构。
他们主要接收、抚养和照顾父母已经去世、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遗弃婴儿和儿童。
《收养法》没有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收养者的资格,这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收养名义进行立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民政部《中国企业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社会经济福利服务机构为送养人的,除了学习其他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弃婴、儿童发展进入我国社会主义福利国家机构的原始数据记录、公安机关出县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问题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由此分析可以得到更好地维护被送养的未成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因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
父母生育子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丧失抚养特殊困难儿童的能力
有困难与无力抚养我们必须是因果关系。这一制度规定,改变了自己以往司法社会实践中以是否“有两个以上教育子女”作为送养条件的做法。即使企业只有这样一个家庭子女,如果无力抚养就可送养。
② 必须由父母双方领养
未经对方同意,单方交付的行为无效,但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除外。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配偶一方面对死亡,另一方要将教育子女送给他人进行收养,而死亡一方的父母非常不同意的,如死亡一方的父母是否愿意通过自己孩子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且能够具备抚养问题能力的,可享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将子女送养。
④ 亲生父母送子女寄养后,不得在此基础上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次生育。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知名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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