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大家的生活水平都在上升,而收养一直是社会上广受关注的一个话题,有许多的家庭希望通过收养的方式得到一个孩子,关于收养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相信很多人不了解,以下由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不过,视乎被收养人的情况,可分为:
(1)收养中国社会经济福利管理机构进行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主义福利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未经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而收养的弃婴、儿童,其父母找不到的,应当向弃婴、儿童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3)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又无力抚养的儿童或者被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应当到被收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监护人有组织的,被监护人的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对于继父生活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人口户口所在地的收养进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办理相关登记。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领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 县级以上数据医疗服务机构设计出具的未具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心理健康安全检查结果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通过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工作情况研究证明;
收养人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婴,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发展计划以及生育管理部门人员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留弃婴、儿童案件报告证明。
继子女被收养的,只能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生母的结婚证明。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不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收养的实质所形成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发展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环境当中。
《收养法》不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合法有效。 但是,在颁布《收养法》之前,1992年4月1日(不包括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可以形成收养关系。
特别是,事实上的收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相互视为父母和子女
具体分析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形式;相互发展之间以父母对于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管理义务;有户口簿、人事档案等材料我们可以自己作为研究证明等。
(2)长期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是父母与子女共处的最基本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果养父母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子女寄养到其他地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也可以确立事实上的收养。
(3)切实履行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表现父母对子女的支持、关心、保护和教育;对儿童父母的支持和援助;相互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表彰
因为收养属于自己私人事务,涉及家庭教育内部控制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发展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我们一般会比较分析了解,可以提高起到见证作用。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上海知名婚姻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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