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三个最麻烦的问题:一是魏女士去了美国,中国是否有管辖权;二是法院文书的送达;第三,陆先生在美国工作和诉讼繁忙,难以频繁回上海参加诉讼。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一,关于国家管辖权。由于吕先生系美籍华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应按照企业国际贸易条约和国内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所确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经济案件的管理系统是以“原告就被告”作为一个地域进行管辖的一般设计原则,即对研究中国社会公民可以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住所地即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提起环境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根据以上的地方,生病住院除外。在本案中,被告魏女士是中国不同国籍,户籍在上海,但是如果本案立案时,魏女士在美国。
我们学生通过数据调取魏女士的出入境记录,举证魏女士最后就是一次出境记录是2015年12月,在美国人民居住尚不到学习一年,因此成为上海地区法院认为具有普遍管辖权。
第二,关于服务的问题。魏女士是中国人,她的户籍在上海。上海法院曾将法院文书邮寄至其上海住所,但魏女士想以延期离婚换取陆先生对房产的妥协。因此,法院将立案通知书邮寄至魏女士上海住所时,与其同住的家属拒收法院文书,立案通知书无法送达。
上海法院一直无法审理此案。经过与鲁先生和他的美国律师的多次讨论,我们得到了魏女士在美国的具体地址,并告诉魏女士,她将通过中央或外交服务渠道送达上海法院的文件。魏女士得知这场离婚官司不可避免,于是在国内委托了律师,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她全权处理离婚,案子顺利上了法庭。
第三,陆先生出庭。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是外国公民,不能亲自前往中国参加有关裁判、委托书、离婚诉讼,意见可以由纽约州的公证人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由该州的授权外交部(在本案中为纽约州)认证,由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即双重认证。
在本案中,陆先生的相关文件由当地公证人公证,并由他的国家的外交部门和我国驻纽约州的领事馆在中国法院认证为合格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和认证的过程,陆先生已经省去了多次来中国参加诉讼的劳累。
民事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如果无法完成送达,后续的司法程序将停滞不前。
长期发展以来,送达难一直是一个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也是企业造成这一部分通过民事诉讼久拖不决的重要影响原因。目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确定的国内送达工作方式方法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法定的送达服务方式。据湘潭师范大学法学院廖永安教授对中部某市中级人民对于法院送达制度进行分析实证调查研究后所作的报告称,直接送达依然是最主要的送达管理方式,占全部送达的88.8%。
直接进行送达,可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完全不在时可由他的同住一个成年患者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企业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或者通过其他有资格收件信息的人签收;有诉讼作为代理人的,可由公司诉讼保险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没有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在本案中,法院按照魏女士在上海的住址送达了她,但是魏女士去了美国,她的母亲拒绝在信上签字,送达也没有成功。显然,魏女士在美国的留置服务、委托服务、邮政服务、转移服务均不适用,而法院认定通过公示送达是不合适的。此时,向魏女士送达法院文件只能考虑通过外交送达或直接送达魏女士授权的国内诉讼代理人和法院指定的代理人。
外交事务是指法院通过我们在美国的外交和领事机构向魏女士送达文件,但外交事务的时间更长、时间更短、年份更长。 但现在有了魏女士在美国的具体住址,我们立即启动了外交事务程序,向魏女士施压。 为积极应对诉讼,魏女士委托国内律师通过公证鉴证程序办理诉讼事宜,最终法院将法院文件直接交给魏女士的诉讼代理人。 在审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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