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
退股问题一直是公司治理领域的热门话题,令投资者深感困惑。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鉴于资本维持原则不易减资,考虑到维护市场稳定不可能轻易解散,到底该怎么办?
近期又有一位公众咨询:今年注册的公司,我是该公司的股东,占24%,法人占28%,还有另外两个人也和我一样,现在由于一些原因我不想做,我需要平分股权,如果他们不做怎 么办?转让争议?
既然这么难,为什么不提前订好合同?
星泉法评就此问题给出了简明的回答:
经协商一致后,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操作很简单,议定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可以了。
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转移注意力,而在于是否能在转移事项和转移价格上达成一致。可以使用下列几种方法进行选择。
同意的按同意的方式退出。
公司成立时,如公司章程有关于退股的约定,或公司成立后有相关约定,符合约定条件的,均按约定办理。
二是股权转让。
如不能达成一致,则考虑对内转让股权。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这部分股份,问题就更加复杂了。如果对内部转让没有希望,可以选择对外转让,此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当 然,当他们对外部转让不同意时,基本上就无法阻止外部转让,核心问题仍然是是否有人收购。
三是定向减资。
如果对内对外转让不能实现,则可以与三大股东协商,看是否可以通过减资实现,协商后可以走公司法规定的正常减资程序,实现减资后退出。
四是公司收购。
如果减资协议不能达成一致,也不能形成三分之二多数,可考虑进行公司回购。第72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该五年内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主要财产的转让";"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有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予以变更"。如果股东投票反对这一决议,他们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他们的股票。满足以上条件的公司可以获得您的股票。但是他这种新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具备上述条件。
五是公司解散。
假设收购股权的公司也没有上市,那就要看是否要解散公司。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这一条款的适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二)股东未按规定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表决,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存在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的;(四)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司法实践也特别强调了“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问题”,意在避免轻易摧毁现存商事主体。那符合他解散的条件吗?
六是申请破产。
如果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企业也可以通过破产实现退出。
退市绝非易事,需要提前(入市前)做好准备,以减少事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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