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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宝路站律师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

时间:2021-12-13 09:36 点击: 关键词:徐汇区漕宝路站律师,

  判决令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聘请董事行使法律权力,董事同意并依法并依法进行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孙启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并与公司形成了任命关系。虽然孙启祥没有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被任命为董事长,但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外部协调和财务管理,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每月支付工资,委托外国服务公司支付五社会保险一住房基金费用。因此,孙启祥作为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其他具体业务,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足以确定麦达斯轻合金和孙启祥同时形成任命关系和实际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孙启祥支持与麦达斯轻合金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起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昆鹏,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财富大路3333号。

  诉讼代表人:吉林功成律师事务所、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破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珊珊,吉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启祥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斯轻合金)劳动争议,拒绝接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第1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2019)最高法院民事申请3423号民事裁定,审理案件。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再审申请人孙启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昆鹏、麦达斯轻合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姚珊珊出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
 

漕宝路站律师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

  孙启祥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改变判决,支持孙启祥的所有诉讼请求;1、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由麦达斯轻合金承担。主要事实和原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1)孙启祥与麦达斯轻合金有劳动关系。1.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05]号。12)第二条,麦达斯轻合金作为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的举证责任方,未提交记账凭证、完整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未向孙启祥支付工资。孙启祥提交的工资表、收据、工资卡、银行流量等证据证明,麦达斯轻合金每月向孙启祥支付工资,并以工资名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麦达斯轻合金与吉林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国服务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其服务范围为麦达斯轻合金不直接扣缴社会福利费用人员工作为法律规定。3.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法律法规不禁止公司员工担任董事。孙启祥除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外,还负责公司管理的所有事务和决策,为公司支付劳动,工资由麦达斯轻合金支付,社会保险由麦达斯轻合金委托外国服务公司支付。(2)孙启祥与麦达斯轻合金之间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孙启祥在麦达斯轻合金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确定两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麦达斯轻合金辩称,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其要求麦达斯轻合金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要求依法驳回孙起祥的再审请求。主要事实和原因:(1)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孙起祥担任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免除职务,由麦达斯轻合金股东麦达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斯控股)作出人事任免决定,麦达斯轻合金不享有人事任免决定权,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麦达斯轻合金章程》第二十条还规定,孙起祥作为董事长的主要工作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行使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作为董事会成员,孙起祥不受麦达斯轻合金劳动规定的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不得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2018年2月2月2月2月2日起,麦达斯轻合金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全资。孙启祥主张人事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6日,麦达斯控股未发布任命孙启祥在麦达斯轻合金文件,麦达斯轻合金未与孙启祥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孙启祥未提供任何劳动,因此与外国服务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同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依据。

  孙起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2018年3月至9月,麦达斯轻合金补发拖欠税后工资49万元;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麦达斯轻合金补偿49万元;3.麦达斯轻合金返还2018年2月至孙起祥起诉时,孙起祥预付的五险一金共计72920.97元;4.确认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诉讼费由麦达斯轻合金承担。

  一审法院发现月至2013年6月,孙1年3月至2013年6月担任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担任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派往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7年7月20日,麦达斯控股调任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

  2018年3月6日,麦达斯轻合金与外国服务公司签订人事服务合同,约定麦达斯轻合金委托外国服务公司办理员工人事手续,提供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和管理服务;养老失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7万元/月,住房公积金公司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7%;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8年2月7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免去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职务,孙起祥与现任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交接。交接后,麦达斯控股和麦达斯轻合金未安排孙起祥的其他工作,工资自2018年3月起未支付,五险一金未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孙起祥共预付了92327.49元的五险一金费用。

  初审法院认定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有劳动关系。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长除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外,还有一种职工身份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2017年7月20日,麦达斯控股董事会决定,任命孙起祥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并从该日起与麦达斯轻合金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2月7日,麦达斯控股董事会决定撤消孙起祥轻合金董事长一职,不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也未与孙起祥解除劳动关系。麦达斯控股撤消孙起祥董事长职务只是其职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麦达斯控股在该公司没有任何对孙起祥的职务任用,孙起祥和麦达斯控股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二)是否可以确定孙起祥的诉讼请求。首先是工资问题。不能解除孙起祥职务,孙起祥和麦达斯轻合金劳动关系解除,Madash控股和Madass轻合金都没有任命孙起祥新职位,孙起祥一直积极协助办理交接手续,因此,原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协议仍有效,在孙起祥被委任新职务前,税后薪金由原来的七万元标准发放。其次,增加赔偿的问题。目前,麦达斯轻合金对孙起祥职务和工资的变动无法确定,从2018年3月起,没有支付孙起祥的工资,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三是孙起祥预付五险一金返还事宜。Madass轻合金与外服公司的人事服务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从2018年2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并未发生任何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主承担着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目前,孙起祥和麦达斯轻合金的劳动关系还在继续,孙起祥为其垫付的保险费,麦达斯轻合金应退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吉林省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公司是麦达斯控股的子公司,系关联企业。由麦达斯控股于2001年3月在三关联公司受聘或受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均为工作调动,故其任职年限应合并计算。孙起祥自2001年3月起至今已任职17年,孙起祥现年55岁,离法定退休年龄仅差5年,孙起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这只限于在他们新职务开始时签署。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第23条、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吉04号民事判决:一,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麦达斯轻合金向孙起祥补发税后工资490000元;从2018年2月到2018年10月(共9个月),麦达斯轻合金向孙起祥退还孙起祥的应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Madass轻合金与孙起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四、驳回孙起祥的其它诉讼请求。初审案件受理费10元,麦达斯轻合金负担。

  对一审裁定麦达斯轻合金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起祥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第二审法庭查明的事实与初审法院一致。还查明:(1)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吉04民2号民事裁定,终止麦达斯轻合金破产。(二)根据孙起祥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统计表,孙起祥于2001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由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缴纳,2016年1月至今,由外服公司缴纳。(三)孙起祥和麦达斯轻合金之间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经二审法院释明,孙起祥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与麦达斯轻合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审法院裁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资关系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雇主和雇员是依法行事的,本条例规定的主体资格;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工人由雇主负责劳动管理,雇员为雇主安排的有薪工作;㈢雇员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孙起祥的职务系由麦达斯轻合金的出资人麦达斯控股委任和免职,其不是麦达斯轻合金招用的工人,在此期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孙起祥依据麦达斯的轻合金章程和麦达斯控股的任命和免职的决定,在性质上,由股东聘请或委托管理公司。除孙起祥外,没有其他职务,其工作性质为履行麦达斯控股委派的行为,不符合劳资关系应当具备的“由用人单位招用,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对于自然人和法人,法律不禁止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委托等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初审判决的理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职业经理人制度”,认为孙起祥和麦达斯轻合金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一主张也不能支持其要求麦达斯轻合金支付解职后工资。鉴于麦达斯控股并非本案当事人,本案未就孙起祥与麦达斯控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故一审判决认定“麦达斯控股不存在劳动关系”超出诉讼请求及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孙起祥和麦达斯控股之间的法律关系,孙起祥可以单独提出主张。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申请后十五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5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据孙起祥统计,从2016年1月起,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如下:对孙起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雇主为外服公司,从2017年7月到2018年2月,孙起祥担任麦达斯轻合金主席,员工服务合同于2018年3月6日签署。由于未形成劳动派遣关系,委托其他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能根据孙起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判断与他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于无法确定孙起祥和麦达斯轻合金之间有劳动关系,人事服务合同不足以证明其有为孙起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对孙起祥所提出的关于麦达斯和麦达斯轻合金的劳动关系,人事服务合同并不足以证明其有为孙起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二,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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