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近结束了股东代表公司利益起诉执行董事的诉讼。由于执行董事告别,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遭受损失。股东对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要求执行董事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原告李告诉他,2007年,原告和被告曾共同成立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主持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2007年7月16日,曾代表公司与第三人中国残疾人奥运会管理中心签署了《关心中国残疾人奥运会挑战吉尼斯-无手车之王超越旅游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曾负责实施,并与其他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2007年9月25日,曾突然没有来公司工作,也没有安排和交接工作。原告多次联系了曾,但都忽略了。被告的行为导致了该公司的正常运营。为减少公司损失,原告代表公司与中国残疾人奥运会管理中心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赔偿对方5万元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
被告辩称,文化传播公司法人未出庭,李无权代表公司要求赔偿公司。他曾经不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没有任何管理职位。公司成立时,有人伪造了以前的签名,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材料。他曾在公司协助工作,因为他曾经是李的男朋友和女朋友。前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早在离开公司之前,文化传播公司和残奥会管理中心就达成了终止协议的意向。即使公司遭受损失,也与离职无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文化传播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虽然文化传播公司工商档案中的签名不是他自己签的,但根据代理公司的证明,企业准备规划协议可以看出,他已经获得了他人签署的文化传播公司工商备案程序的许可证。文化传播公司原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据表明,他曾在文化传播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知道。因此,法院确认他是文化传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作为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监事,起诉了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当事人合格。此外,本案的诉讼不是基于文化传播公司主张的权利。超越旅游合作协议和终止合同表明,文化传播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在于旅游合作协议。由于突然离职,没有交接工作,也没有证明他履行了文化传播公司的法律勤勉义务。因此,法院裁定向文化传播公司赔偿5万元。
【上海公司法律师逗趣讲堂】公司 | 上海公司法律师深度解析:中华人 |
上海公司法律师:关于股权继承的这 | 上海公司法律师给大家谋福利了! |
上海公司法律律师教你企业之间合 | 企业遣散的前提是什么?上海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