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公司经营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公司律师咨询

主页 > 公司经营 > 公司律师 >

上海市股东律师讲控股股东经营类似业务并非全部相关

时间:2022-04-06 11: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股东律师,公司法

  案例介绍

       东方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公司股东为马(占股权的48%,为监事)和王(占股权的52%,为法定代表人)。

 

  2003年7月,东方公司获得了宝兴俱乐部在中国销售喷嘴的代理权。2009年10月,王代表东方公司致函宝兴俱乐部: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请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经调查,宝兴俱乐部将多笔钱转入王提供的账户。

 

  此外,2013年4月,王在和汇公司担任监事(业务范围与东方公司相同),占49%的股份。2020年1月,王转让了他持有的和汇公司股权。东方公司不再担任监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停止侵犯东方公司,并赔偿东方公司关于宝兴俱乐部的服务费。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1。王向东方公司支付服务费;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股东律师讲控股股东经营类似业务并非全部相关

 

  上海市股东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王应该退还东方公司关于宝兴俱乐部的服务费吗?2.王在东方公司任职期间是自营还是为他人经营类似公司的业务?

 

  根据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在审判中只提供聊天记录,证明王和和汇公司共同利用东方公司资源为和汇公司谋取利益,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相应的侵权行为已经实施,无法证明提供的信息是独一无二的。同时,王虽然是东方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在和汇公司工作期间只是一般股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与和汇公司有关,更不用说王成立公司给东方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相关主张。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相应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东方公司要求王退还被拦截的宝兴俱乐部的服务费。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同时,在审查了和汇公司的股东及相关证据后,王认为东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对和汇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股东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东方公司只要求法院确定其与汇公司的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相关关系必须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事实上,王并没有利用自己的权力为汇公司寻求东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没有商业秘密的信息,即没有商业价值。法院很难支持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的唯一性或信息。
 

上海公司法专业律师为您讲讲在哪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盘点常见的破产
破产申请应提交哪些资料?上海公 上海公司法律师:关于股权继承的这
《公司法》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 上海公司法律师给大家谋福利了!
上海市股东律师讲控股股东经营类似业务并非全部相关 http://www.htclawfirm.com/gsf/gssl/495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