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上海市股东律师为您解答。
1.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东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股东相互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另当别论。
2.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是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而不是表决权或持股比例的一半以上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全体监事选举一半以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第十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一半以上选举产生。第十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无关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无关董事通过。
与此不同的是,《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后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此外,这里的一半以上不得包括本数。《民法典》第十二五九条规定:民法所称‘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谓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本数、不包括本数、超过半数。
3.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
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在上述所有内容相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部分条件相同的,不视为同等条件。
4.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拟转让的全部股权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行使全部拟转让股权行使购买权,而不仅仅是对部分拟转让股权行使购买权。这也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5.股东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化需求。对于更强调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转让自由度较大,股东进出公司更方便,无需通过优先购买权制度维护公司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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