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与公司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和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这个规则。
第2条本规定所称非标准审计意见,系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无保留意见。以上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所作的保留,否定意见或不能表示意见。
以上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具有强调事项的段落,且持续经营不确定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其他信息部分含有其他信息未纠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3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证券法》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注册会计师发表适当的意见。
第4条公司应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
由于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而导致的财务报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过程中及时与公司沟通,要求改正。若公司不能正确地纠正部分或全部错误报告,注册会计师将评估财务报表是否有重大错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若审核范围有限,导致不能获得足够的、足够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需要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CPA应恪守专业准则,结合实际审计业务,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不能将非无保留意见改为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也不能用非无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不能提出意见,而不能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
第5条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提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董事会应就该审计意见所涉事项作出特别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认或不能表达意见所涉事项的细节;
(二)有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如果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述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有关事项及其影响、预计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和时机的具体措施。
提出反对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就审计意见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特别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详细说明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理由;
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一份不能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说明在不能提出意见的事项中是否存在由注册会计师根据已获得的审计证据能够认定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如果存在,对相关事项未导致注册会计师提出否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进一步说明;
(三)有关事项对本报告所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可能产生的影响金额,并说明在考虑影响金额后,本公司盈亏性质是否改变;如无法提供相关事项可能影响金额,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盈亏性质的变化”指的是在公司相关年度的合并报表中,更正的事项导致母公司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亏损转回。
第6条公司财务报表如经注册会计师提出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意见所涉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作出特别说明:
(一)保留所涉事项的细节;
(二)有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如果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述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事项的意见;
(四)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有关事项及其影响,预计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和时机。
提出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就保留意见中的有关事项出具特别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详细说明保留的理由和依据,包括为什么注册会计师认为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财务报表未产生审计准则规定的广泛影响;
(二)有关事项对本报告所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可能产生的影响金额,并说明在考虑影响金额后,本公司盈亏性质是否改变;如无法提供相关事项可能影响金额,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第7条公司财务报表如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就解释性说明所涉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解释性说明所涉事项的细节;
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此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如果有其他信息出现重大错报或持续经营不确定的段落,请进一步说明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预计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和时间。
发出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解释性说明中的有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解释性说明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解释性说明所涉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详细依据。
第8条公司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并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董事会和注册会计师的有关特别规定。
第9条若公司未按披露日期及时消除有关事项影响,证券商将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10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执行,并负责解释。 上海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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