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关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私募投资基金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为投资者筹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对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依法办理登记,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
(二)基金管理人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在行业前列,并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认可;
(三)基金管理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了债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及相关专业人才;
(四)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五)近三年来,基金管理人没有违反法律和重大规定的行为;没有因为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或者正在进行纠正;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已依法在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备案;
(七)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债券;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开户和联网程序原则上按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非法人产品办理,并遵守各中介机构有关业务规则。
四、私募投资基金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试行着与做市商或做市机构通过双边报价和要求报价来实现一次现券交易。 上海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漕河泾律师谈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 龙华律师答公司能擅自调取工作手 |
枫林路律师答如何判断董事高管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