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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泾律师谈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公司和股东财产分离​

时间:2021-12-01 13:27 点击: 关键词:松江区洞泾律师,财产分离,上海松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城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某科技有限公司)、电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风能有限公司)、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潭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电机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发生纠纷,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法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宜城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琪、张聪聪、南通东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松林、石斌、电风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光、石雕娇、潭电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克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

 

  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城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沪潭电机有限公司对第一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2.命令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沪潭电机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原因:(1)一审法院判断沪潭电机公司和沪电风能公司财产独立,缺乏事实依据。沪电风能公司应提供2006年以来的审计报告,而不仅仅是2015年至2017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本身也不是完整的版本。缺乏大量关键信息,如应收账款交易单位、预付账款交易单位、相关交易情况、财务报表附注等。,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不能证明两个法人主体之间的财产独立。(2)沪潭电机公司未提供相关财务数据或审计报告,也未提供监管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沪潭电机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财务体系和年度审计报告接受监管,因此证实沪潭电机公司与沪电风能公司之间没有财产混合,只是主观推测,没有证据证实。(3)沪电风能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仅从上市公司的监管角度来看,沪电风能公司不能排除与沪潭电机公司财产混淆的可能性。沪潭电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克在沪电风能公司提起的仲裁案中出庭,证明沪电风能公司与沪潭电机公司人员混在一起。因此,沪潭电机公司应对沪电风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城某科技公司要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1.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公司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证明其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应当分别列收取、单独核算、分别分配、保管利润、分别承担风险的,应当确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2.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和公司承担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另一方未提出构成财产混合的任何证据,也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可能构成财产混合的问题,可以认为不构成财产混合。

 

洞泾律师谈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公司和股东财产分离​
 

  沪电风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送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宜城科技公司和南通东泰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南通东泰公司对沪电风能公司享有债权的事实是错误的。

  (1)一审法院以查询函作为双方到期债权的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债权抵销、交货延迟、质量索赔等因素导致查询函记录的内容与事实不同。

  (2)沪电风能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南通东泰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公司未提出任何反驳证据。

  (3)沪电风能公司在庭审中出具了多份质量保证期间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并提交了向沪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南通东泰公司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的证据。一审法院首先认为南通东泰公司提交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然后认为即使南通东泰公司的叶片存在质量问题,也只能向南通东泰公司经理提出抵销。

  (4)一审法院以证据无原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由,不认定质量问题扣款错误。(5)一审判决完全无视合同中关于质保义务的约定,所谓质保金只是作为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上限。

  二、一审法院认定易成科技公司对南通东泰公司享有债权是错误的。2018年12月3日加倍债务利息359047.57元,南通东泰公司管理人未确认或登记,易成科技公司无权就债权主张代位权。2017年8月24日以后形成的三项付款债权,有的没有合同依据和交付,没有签收记录,没有证据原件,债权未经破产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无权处理。(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易成科技公司未完成对南通东泰公司和南通东泰公司对沪电风能公司的合法债权及其数额的举证责任。2.2018年12月3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南通东泰公司破产后,管理人未在2019年2月3日前通知沪电风能公司是否履行合同。沪电风能公司与南通东泰公司的合同将于今天终止。双方应结算并通过另一起案件确认,而不是在本案代位权诉讼中确认。3.南通东泰公司尚未确定沪电风能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沪电风能公司应当向南通东泰公司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4.沪电风能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沪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通东泰公司退款总额为510626800元,远远超过南通东泰公司所称的欠款金额,案件已进入司法鉴定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综上所述,沪电风能公司要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
 

  南通东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沪潭电机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沪电风能公司第二项连带责任。2.变更认定沪电风能公司受让案外人沪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300万元债权不得抵销南通东泰公司欠款。3.南通东泰公司与沪电风能公司之间没有质保金协议。   上海松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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