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房产纠纷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咨询

主页 > 房产纠纷 > 专业房产律师 >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看看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如何说的

时间:2022-10-20 14:51 点击: 关键词:上海资深房产律师,以物抵债

  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具体的相关内容,请看上海资深房产律师的分析。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看看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如何说的

  裁判要旨: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因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

  案例索引:《田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104号】

  争议焦点: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看看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如何说的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田蕙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田蕙未支付购房款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所保护的是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其中条件之一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且该条件的举证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本案田蕙主张是以房抵债,也就是购房款中的100万元是用案外人胡军对青丰公司享有的债权冲抵的方式支付。田蕙仅提交了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敏向胡军出具的《借条》以及余义选向青丰公司转账共计700万元的凭证,《借条》中载明的“转账950万元、现金350万元”与胡军二审庭审中陈述的“1000万元转账,300万元现金”相矛盾。胡军于二审调查中陈述1300万元转账是通过余义选转账,而余义选向青丰公司转账金额为700万元,这与《借条》所载950万元及胡军本人陈述1000万元均不相符。因《借条》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且存在上述疑点,故在田蕙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未认定田蕙支付了全部案涉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实体问题在于比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权利的效力顺位。普通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毕竟不是既得物权,其本质上仍是债权请求权。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本案即使案外人胡军对青丰公司的债权真实存在,胡军也认可田蕙的主张,基于田蕙对执行标的物即案涉房屋本质上享有的债权和债的平等性,结合旧债即《借条》所产生债权为普通金钱之债的事实,在农行黔灵支行对案涉房屋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田蕙无权阻止强制执行。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及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因如上所述理由,其真实性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看看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如何说的

  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上海资深房产律师代理案件讲求专业、对待所有当事人讲求诚信、工作讲求高效,做到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无效时谁来支付费用?上 工程款的原告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
违法分包时挂靠人管理费是否属于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看看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如何说的 http://www.htclawfirm.com/fcjf/zyls/5893.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