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上海房产律师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公房承租人仅有一个房屋的使用权,客户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进行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企业房屋的产权管理问题。根据国家最高发展人民通过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实现人民需要法院提出关于我国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重大问题的解答》的司法人员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研究作出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进行解释采取了“具体实际情况,具体数据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土地使用权应夫妻双方共同利益享有。
1.一方婚前租赁的公共房屋,婚姻存续5年以上的,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该公共房屋的权益。 请注意,一方取得房屋的时间为婚前,如果一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无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主张分割公屋的权利。
2.婚前,本单位公有住房由一方租住的,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也就是说,夫妻虽然结婚不满五年,但如果调到同一单位,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偿还长期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企业共同还款,另一方面也有权要求我们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工作还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通过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学生还是一个全部,司法解释中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租赁权的,无论承租人是谁,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租用的公寓楼因婚后拆除而重新出租的,虽然婚前由一方租用,但拆除后更换公寓楼的,新公寓楼的使用权由两人共用。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关系一方可以将其作为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工作单位后,另一方进行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同时也是一个双方共同共有的。
8.双方婚前租赁公房,婚后合并变更。
9.其他夫妻双方应当认定为租金的情形。 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判决仅向一方出租公房的权利明显不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当后果时,可以按照本条的自由裁量权处理。
此外,专业上海房产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或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不能协商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该房屋的所有权。 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房产证后,应当另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