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低层的业主拒绝分担电梯的运行费和维护费用,理由是他从不使用电梯。或者住在中层的业主提倡乘坐电梯的时间比住在高层的业主乘坐电梯的时间短,乘坐电梯的次数也比住在高层的业主少。因此,他提倡少支付电梯的运行费和维护费。上海资深律师为你分析。
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建筑区分所有业主对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部分的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分割不是每个业主都可以自由主张的。业主应当承担和享受建筑共有部分产生的成本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分配、收入分配等事项,按照约定确定;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确定。
因此,业主不仅享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的共同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权。例如,业主有权行使共同部分和共同设备设施的使用、收入和维护的管理权利。业主对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可以说是业主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业主基于共同所有权应当注意和履行的义务。他应相应地承担对共同所有部分的共同责任,不能逃避。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不得以拒绝支付共同财产维护费用为由放弃共同财产的权利,也不得以不实际使用为由拒绝支付费用。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过程中,无论住在哪一层,业主都有共享电梯的权利,因此有义务分担运行和维护费用,不得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在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业主应根据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确定所分担的费用。
当然,如果业主对分享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分享就可以了。上海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