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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解答作案逃往异地后电话报案,能否认定自首

时间:2021-06-25 11:34 点击: 关键词:在案潜逃,自首定义

  作案逃往异地后电话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戏某,系上海市虹口区居民,初中毕业后在一家造纸厂务工。2012年戏某与李某结婚,由于戏某脾气暴躁且固执,婚后二人关系紧张。
 

  2013年7月,戏某被辞退,回家后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执。当月的某晚,二人又为辞工之事争执,李某说:“你看你那熊样,啥都干不好。”戏某很生气,踹了李某一脚,李某头部触墙体棱角而身亡。戏某见其妻死亡,非常惊慌和沮丧,连夜跑到外地姑姑家,戏某姑姑见戏某神色慌张便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戏某告诉了其实情。戏某姑姑让戏某去自首,戏某怕坐牢,开始不同意。
 

  戏某姑姑说:“躲了初一躲不了十五,你还整天担惊受怕,吃不好、睡不好,还是去投案自首吧,也许能宽大处理!”后来戏某同意自首,便用电话报案。后戏某被公安人员带走,带走时戏某没有抗拒。戏某到案后交代了作案经过。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律师解答作案逃往异地后电话报案,能否认定自首
 

  那么,戏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吗?

  师解一本案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先以电话方式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本案中,戏某气急之下踹李某一脚而致其死亡后,虽逃到了其姑姑家。但经其姑姑规劝后同意投案自首。后戏某用电话报案后被公安人员带走时没有抗拒,且交代了作案经过。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戏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应认定为自首。

  法条《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迷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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