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女)和穆某(男)于2021年4月20日相识并恋爱,随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2022年5月29日,李某经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穆某负责,但穆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微信拉黑。2021年5月31日,李到医院做流产手术,医疗费用共计4346.25元。
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穆支付医疗费用,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损失3809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人,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原告怀孕后流产。
因此,双方应本着公平的原则承担一半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本院分以下几点:1.医疗费用4346.25元,本院支持;2.营养费用750元,本院支持;3.误工费,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6821元计算,即46821元÷365天×15天=1924元;4.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共计7020.25元。被告应承担一半责任,向原告支付3510.13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
1.穆昌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红3510.13元;
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 上海长宁区律师咨询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