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上海律师说法咨询

主页 > 其他纠纷 > 律师说法 >

上海市《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1-04-30 11:42 点击: 关键词: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律师,上海诉讼刑事律师

  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上海市《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上海专业诉讼律师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七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上海市《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htclawfirm.com/a/Statement/lssf/406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