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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带您分析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执行工作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时间:2022-07-30 09: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抵债资产管理

  银行不良企业资产的处置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新常态下的艰巨任务。以物抵债作为人民法院变通执行的重要作用方式,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难以实现通过电子货币清偿债权的情形,相应地,税费承担争议和税务管理执行困难也成为中国银行以物抵债过程中的焦点解决问题。面对世界银行抵债资产执行教学过程中的税务纠纷,应针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这个过程中的税务纠纷问题,进行数据类型分析总结,提出化解方案。接下来就由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带您分析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执行工作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一、银行以物抵债资产所涉相关税费

  根据《中国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实物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以有形财产或财产权利清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债务偿还可以依法通过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方式实现,适用情形为我行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债权未到期。 但债务人经营出现严重问题,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偿债能力时,担保人也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

  物业债的税收关联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如房地产、商品材料) ,还包括产权(如股权、债权、商标权)。因此,在银行实物支付过程中,可以分为收购和处置两个部分,为了获得偿债资产,需要支付转让费、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资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和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税等税种,在处置过程中,需要支付合同税、印花税、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第二,银行实物债务的税务争议

  1、税负过高。 以物抵债环节多,税费过高已成为银行盘活不良资产的重要因素。 综合测算,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所需承担的税费约占抵债资产价值的50%,大大增加了处置抵债资产的成本,限制了银行以物抵债的决策。 在实践中,由于税收负担较高,银行拒绝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使得中小银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更加困难。 为缓解这一问题,地方政府积极探索进一步减轻中小银行税负的优惠政策,特别是通过减免转让费、提供财政激励、减免营业税等方式。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财政规模不同,银行偿还债务的特殊优惠待遇取决于不同地区的财政水平,银行偿还债务的高税收模式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

  2、关于税费的争论。在实践中,法定纳税人与实际承担者之间往往存在协调与冲突的空间。由于税费负担沉重、多重产权变动、司法拍卖与债务偿还之间的联系以及债务偿还资产的缺陷,税费承担在实践中有很大的谈判空间,使得税费纠纷成为突出问题。在物权债务形式的税费纠纷中存在两种争议: 一种是债务人税费执行的困难。实物银行适用于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强制执行不动产或财产权仍然无法处理的国家,因此,债务人的下落、不合作或无力支付的可能性较大,税务执行难度较大。由于纳税义务的缺陷,纳税凭证是产权变动的前提,银行必须提前支付债务人的税款。第二,司法拍卖与物权债务清偿的关系。债务人和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应当首先选择拍卖或者出售的方式收回债权,当上述方式无法偿还时,可以使用实物偿还债务。在实践中,往往有当事人对拍卖公告中的税收规定进行辩护,引发税收纠纷。

  3、计税依据的判断。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例如,银行持有抵债资产期间需要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与维护,银行基于维护成本难以达到专业水准的管理水平,因此保管不善成为贬损抵债资产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以物抵债及启动以物抵债程序之前,抵债资产往往经过多次评估与拍卖,对于时效性强的资产而言,评估价格会出现较多变幅,抵债资产的闲置也存在加速折旧、贬值等情况,经过多次拍卖和流拍,需不断降价以实现债权清偿,抵债资产的价格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以物抵债中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和市场拍卖,难以仅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来作出衡量税款流失与否的决定。此外,以物抵债中税费承担的不确定影响对计税依据的判断。以契税为例,如果约定买受人承担转让环节所涉税费,则契税计税依据为买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全部经济利益”是否应包括买受人为出卖人所支付的转让环节的税费,显然也是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带您分析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执行工作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4、税法与私法的交融。税法与司法发展具有中国天然交融的密切相关关系。在以物抵债中,纳税管理义务的产生企业是否以物权行为的成立公司作为一个要件可以引发社会争议。如契税的缴纳,有观点我们认为契税以交易过程实质为纳税服务义务以及成立时间要件,还有一些观点则认为契税应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为课征要件。如以交易活动实质为课征要件,则契税以实际处分为不同纳税信息节点,纳税义务教育人为买受人,其本质应为学生行为税而非财产税,这与“先税后证”的法律制度规定相契合;若以物权权属的转移为纳税节点,则契税符合我国财产税的特征,但“先税后证”丧失法理研究基础,买受人只有当不动产系统进行过户登记处理之后才发生经济纳税义务。因此,从学理层面,如何通过解释国家税法与私法间的关系将影响商业银行之间是否需要为过户登记而为债务人垫付欠缴税费。

  三、抵债资产执行困境的解决方法

  1、加大优惠政策力度。商业银行偿债资产处置中的税费负担过重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化解信用风险的重要障碍。税收政策作为我国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在支持我国经济顺利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在我国,偿债资产优惠政策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有两个方面亟待完善: 一是制定中小银行总体优惠政策。自2015年以来,国有银行的资产压力加大,高税费进一步加大了中小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中小银行在竞争中面临更高的信贷风险。因此,应当为中小银行和农村银行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并利用政府奖励和补贴鼓励中小银行处理偿债资产。二是根据不同税种,实施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果银行在抵押贷款中经常面临双重转移税费的征收,应对这种较为突出的税费负担给予特殊税费减免,对债务人难以执行的税款应由银行支付,也应酌情给予免税或奖励。

  2、明确包税条款相关法律制度效力。税费约定是以物抵债税费承担教学方式方法之一。我国企业税收政策法律保护法规体系虽然没有明确管理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对于环境税费约定并未发展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司法社会实践中,法院工作往往我们选择一个尊重学生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以税款实际缴纳个人作为国家税收征管法的目的就是解释。这与税法实务中的需求分析有关。以物抵债为例,抵债资产情形复杂产品种类繁多,而债务人往往宣告破产问题难以有效执行,通过以物抵债协议,针对各抵债资产的完税情况,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进行各种税费约定是否符合设计实践中的纳税服务需求。然而,对于农村税费承担责任条款的效力,我国国际税法上缺乏自己明确政府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扩大了自由裁量权,有违税收收入公平主义精神,同时也弱化了税费承担相应条款的执行力。因此,应从税法层面对税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更加明确回应,或对税费承担条款作出禁止性规定,扭转以税款征收模式为主要目的的征管思路,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基本原则,或认可税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进一步作出限制性规定,规范实务中大量的包税条款,提升税费约定的执行控制力度。

  3、完善税收执法权。 银行的抵债资产大多是债务人宣告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时被动收到的资产,在进入抵债程序之前,银行的抵债资产经常被多次拍卖,但拍卖失败。 抵债资产在所有权、税费、凭证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资产处置交易量小,难以通过拍卖、出售等方式发挥抵债执行效果。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完善法院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针对以物抵债的性质,进一步加强联动执法机制。 建立法院与税务、工商、公安、金融、海关、房屋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助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激励和处罚力度。 对于欠税、欠费的债务人,应采取高消费限制、扣押等措施,增强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同时,面对以物抵债的困难,应采取更加灵活的执法措施。 例如,减少浮动拍卖的数量,提高司法拍卖的比例,对实现银行债权和清缴税款具有现实意义。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带您分析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执行工作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详细的税额计算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由于评估机构互换、资产缺陷、拍卖多、空置期长等原因,偿债资产处置价格不可避免地偏离市场价格。由于其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基于“税收计算基础薄弱,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审查制度引发了许多税收纠纷,面对未来将被广泛应用于不良资产处置的实物债务偿还,税务机关仅仅因为司法拍卖而宽大处理显然有违税收公平,但如果不对协议实物债务偿还或协议拍卖进行审查,则存在避税行为。当《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相关业务问题的公告》确定房地产转让价格偏低时,正当理由可能是: “1。法院确定或者决定的转让价格;公开拍卖房地产的转让价格。”正当理由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应进一步完善,如公开拍卖应以两人以上(或两人以上)拍卖转让价格作为正当理由,即公开拍卖只能一人拍卖转让价格,不能排除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审批权。以上就是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您讲解抵债资产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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