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至第512条规定了“参与分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人民法院适用执行分配程序不受限制。 如果有多个执行人和债权人申请分配可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在处理案件所涉财产前制定分配方案,这样更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分配方案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辽宁高院异议裁决认为,“华强公司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执行部门没有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不当,应予纠正”。
华强公司对物业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不明显不当”。
同时,华强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时,盛金公司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取消受偿权,并经法院受理,但华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效判决并未撤销。 行使赔偿优先权具有法律依据。 保留足以覆盖华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债权的资产,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据不充分。
《国家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5-306页的理解与运用
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债务人破产,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进行企业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能否实现基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享有发展决定通过合同关系解除或者需要继续积极履行的权利?我们研究认为,该条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债务管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合同作为义务,而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权人往往他们已经履行了一个自己的义务,并且能够享有了对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为履行保护自己的义务,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由此分析可见,在以物抵债协议场合,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条件,故管理人不得同时根据该条明确规定时间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内容或者没有继续履行,尤其是一些不能出现随意解除合同。
当然,如果抵债物是在建房屋,在债务人自身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可以发现事实信息或者法律上的履行社会不能为由,允许管理人解除合同。此时,管理人解除合同并不是主要依据该条规定,而是合同法上有关合同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
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由于债权人一旦被允许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享有物权,就等于使债权人享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不符合破产程序中公平赔偿的原则。 因此,即使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必须将其要求转化为货币债务,并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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