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看到这样一个营销号发布的一条中国新闻,有人去建设银行取钱,银行弄错了,多给了1600块,柜台写了: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关于社会这个环境问题,上海作为律师可以说说他们自己的看法。
银行请客户问,客户不同意退货,认为银行自己写:离柜台不负责。 如果我拿得少,你就不会给我,那么我这次拿得多,怪自己不小心,给我。
问题是,这1600美元,银行真的去法院了,法院会支持吗?
首先,这是营销号发布的消息,真实性存疑,没有具体提到是哪家银行,多少个案号。
其次,这个能被营销号管理作为教学素材,显然这种结局是要归还的
真要从国家法律发展角度进行分析,银行通过自己工作作出的离柜概不负责声明,只是单方的警示,并没有双方合意。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法院弥补原则两个方面来说,无论证据是否充分,都应当以实际赔偿金额为前提。
再加上多年前的徐婷案,银行的ATM机出了问题,收银员选择多取钱是不行的。应该按盗窃罪处理。所以白嫖银行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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