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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同住人如何认定?

时间:2021-01-09 11:49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上海房屋拆迁律师电话

  上海房屋拆迁律师
      公租房已经拆迁,但是没人住。既然没有人住在里面,那么在分配搬迁收益的时候,是否应该区分和它住在一起的人?

  虽然公房在拆迁的时候是空置的,但是在享受拆迁福利的时候需要区分住在一起的居民,因为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享受不到拆迁福利。居民身份识别一般要求先有户口,但你有没有开户的权利?答案不一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分割的意见,只有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和共同生活的人享有拆迁补偿待遇。换句话说,只有户口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他们共同生活条件的人,无权享受拆迁福利。

  如何识别同居的人?

  把“合住者”认定为主张搬迁和公有住房利益的前提,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这里说一下法院在拆迁的时候是怎么认定居民的。

  1.居民是指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在被拆迁房屋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

上海动迁同住人如何认定?

  其他地方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意味着其他地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这里所指的其他房屋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租住公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部分自筹资金的福利房。房价的一半以上是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含一小部分自筹资金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出售公房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同常住。但在那里取得拆迁补偿后,一般无权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份额;

  有人可能会问,婚姻是指承租人还是同居者?总的来说,两者都可以。

  3.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且因婚姻关系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也可视为居民,获得拆迁补偿;

  4.根据拆迁情况被拆迁的公有住房中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住在借来的房子里,没有在别处获得福利房;

  5.房屋拆迁的,因服兵役、大学学习、服刑等原因,户籍已迁出被拆迁公房的。,而且本市其他地方也没有福利房。

  那么,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户口在公房的人都不住在公房,是不是就没有人和他们住在一起了?这时,搬迁的收益是如何分配的?

  针对这个问题,大致有两种情况:1。有些登记的人符合共同居住的条件,而另一些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居住条件(应当指出,共同居住的条件不一定必须包括在内)。在这种情况下,公房虽然空置,但法院一般会按照一般规定,只有符合共同居住条件的才能享受搬迁福利,不符合合同规定居住条件的没有福利,虽然包括其户籍。2.所有注册人都不符合合同居住条件,也就是说,都不是居民。这个时候,搬迁福利属于国家吗?显然,法院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多给一点给实际管理公房的人,其他登记的人也会享受相应的利益。原因是公房保障了居住福利,在大家都不居住的情况下,只把拆迁福利分配给某个人(甚至是承租人)是不公平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践中,需要结合许多其他因素来确定分布规则。遇到专业问题请咨询上海房屋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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