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李在一个县的国有农场买了四栋房子和一个小院子。由于县公路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李的房屋和房屋所在地涉及征收。2021年1月8日,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李的房屋和地上附属物,但李没有签署任何安置补偿,也没有给予李合法安置。鉴于2021年1月8日某镇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李认为对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严重损害了李的合法权益。他委托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处理结果
法院命令某镇政府全面赔偿李的财产损失。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在行政强制诉讼中,提起了确认违法行为的诉讼。法院决定支持李的诉讼请求,并决定确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违法行为。随后,在国家赔偿阶段,涉案房屋原有的赔偿问题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某镇政府应当依法对李的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应明确赔偿标准。要解决赔偿标准问题,首先要确认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通过律师的充分调查和取证,我们可以获得李的房屋所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确切证据。但涉案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是否应赔偿无证房屋?李认为镇政府应该依法赔偿,但镇政府认为无证建筑不应该赔偿违法建筑,原被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很大争议。
李的主张可以通过以下观点来支持:
由于本案已确定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因修建县道而实施的征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涉及征收的房屋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特别是在老城区、城中村或国有农场,由于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许可手续的大量建筑物,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并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李还对未依法办理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和鉴定。强制拆迁实施前,涉及房屋双方协商评估,镇政府因李委托评估结果,拒绝绝补偿,直接实施强制拆迁,镇政府声称无证房屋和构筑是非法建筑不应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上海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