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和遭受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据此审查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诉讼标的是否与已起诉或者应诉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相同。具体法律法规,请看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的解读。
【条文规定】
第八十条[修改]
依照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的民事诉讼,应当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害。不能证明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登记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程序的人民法院当事人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适用当事人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
【条文主旨】
该条是关于权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未登记的权利人和未登记的权利人的救济渠道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本文对《1992年意见》第六十四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进行了修改,并使用了该条个别文字修改后的内容。
【条文理解】
理解本条应当及时掌握具有以下几点:
第一,掌握登记申请的举证责任。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和遭受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据此审查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诉讼标的是否与已起诉或者应诉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相同。 如果可以证明,权利人可以成为集体诉讼的当事人。
第二,未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单独起诉。债权人不能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害的,不能参加集体诉讼,及其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鉴于其提起的诉讼是另一诉讼,权利人可以提起另一诉讼。
第三,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于那些需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进行条件但未通过参加企业登记的权利人。根据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公司登记的全体权利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我们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裁判既判力具有市场扩张性。
第四,关于代表人的决定和判决的既判问题。 群体诉讼既判力问题是群体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影响着群体诉讼的一系列其他规则。 经过数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美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复杂而详细的规则体系。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借鉴了美国团体诉讼的经验,但与美国团体诉讼制度不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原则,即在公告期内未向法院申报登记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具有既判力。扩大裁判效力的途径是在判决后由未登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在下列诉讼中,法院作出决定直接适用于前一诉讼代表的判决,本案不予审理。笔者认为,对未经登记的债权人的事实既判力作出代表人诉讼判决的合理性在于:"代表人诉讼本身是对所有纠纷主体的一种诉讼救济,因为这种诉讼救济不仅是私权,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对法律秩序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代理人诉讼判决的影响不限于登记的参与者。在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并向人民法院登记的人,可以间接适用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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