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所合伙人、顾问和协理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在法律服务业务中的团队合作,明确合伙人之间的共享机制,特制定本指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因此,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三名合伙律师,也就是说,一个小型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三名或五名律师。个体的数量通常很小,至少一个,超过三五个。一般来说,没有上限。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请律师之间、聘请律师与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同的内部律师关系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接下来就由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
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
二、合作规范
1、律师在开发及执行一项经济业务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随时可以根据教学目标企业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在所内组建合作团队共同管理工作。
2、律师邀请对方参加团队合作时,邀请方与被邀请方应共同签署《业务合作确认单》,由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统一格式,提交财务部,内容为客户名称。 业务描述及收益分享协议。 其中,收入分成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按比例分担和分担发展失败或坏账风险;
(1)邀请人按照邀请人可以接受的小时费率和工作时间向邀请人支付收入,风险由邀请人承担。
(2)合作学习各方未向财务部提交各方均签署的《业务发展合作关系确认单》的,而受邀方又能证明学生参与了业务系统开发或执行的,按如下办法可以处理:
(3)如果受邀者证明其同时参与业务发展和实施阶段,则项目的所有收入由受邀者和受邀者平分。
(4)受邀方仅能充分证明其参与了业务进行开发的,该项目经济收入的30%,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存在平均可以分享。受邀方证明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独自享有该30%;
(5)受邀方仅能证明其参与了业务进行执行的,该项目经济收入的70%,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存在平均分享。受邀方证明自己独自工作完成企业业务管理执行的,独自享有该70%;
(6)对于一个律师在开发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些业务发生冲突的情况(即“业务撞车”),使得中国律师之间因此而形成经济合作,即“被动合作”,则合作各方应就合作事项、收入分享等事宜进行社会约定,具体可选择约定如下研究内容:
(7)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友爱、团结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结合业务实际和自身特点,通过协商确定业务发展成功的模式。 包括合作、共同开发,一方为主体,其他方合作开发或一方独立开发,其他方式退出。
二、根据双方选择的业务发展模式,协商确定合作方案、分工和收入分成比例。
(1)收入分成比例的约定和业务合作确认书的填写参照本条《合作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合作纠纷调处
本所律师行业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主要矛盾,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中国律师各自在律师大会常委会中可以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我们共同完成指定1人作为公司首席仲裁人,无法实现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制度决定企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律师理由和查看相关证据后,投票做出分析处理能力决定,该决定学生代表事务所意志。3名仲裁人意见不能完全不一时,报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
四、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应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档案管理标准应按照公共档案馆的统一标准实施。
2、律师业务装订顺序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统一规定的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纸张统一、成册。
3、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相关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严格按规定企业制度建设管理。
4、提交应纳入档案管理的文件、报告、总结等书面材料。
5、有关详细的提交程序,请参阅《律师处理民事案件执业备考指引》、《律师处理刑事案件执业备考指引》及《律师处理非诉讼案件执业备考指引》。
律师更关心个人利益而不是集体利益,甚至形成了只关心个人利益而不关心集体利益的观念。律师之间缺乏利益联系,必然导致团结合作的困难。律师追求个人利益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资产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缺乏资金保障。以上就是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的法律合作与分配机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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