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办理非诉行政案件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包括立案程序、审查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接下来就由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宗旨
本指引旨在协助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明确相关标准、职责和程序,方便律师事务所管理,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律师可以参与非诉讼案件进行代理,适用本操作技术规程指引。
三、律师可以参与非诉讼解决案件应遵守的原则
1、律师参加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从事本业指导的活动,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3、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的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律师不得为当事人进行代理违反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四、接受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
1、签署并取得《委托企业代理服务协议》、《授权业务委托书》及其他委托相关手续;
2、《委托代理协议》中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3、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填写《案件审批表》并履行企业相关报批程序。
五、拟定代理思路
1、律师接受委托后5日内,起草非诉讼事项代理意见,报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所属业务部门副主任批准。 律师接受委托后十日内,可以起草非诉讼事项代理意见,报律师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2、代理构想经营业务部门主管批准后,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将代理构想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形成统一意见。
六、调查取证
1、根据委托事项和要达到的目的,进行尽职调查,准备工作底稿;
2、根据取证情况及法律政策法规规定,分析可以完成委托事项的可行性及风险,编制会计工作发展报告;
(1)事实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补充调查,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事实已经清楚了解,风险已经分析;
(2)法律问题可能引起的风险——需要组织案例讨论,以确保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消除法律风险;
七、着手办理委托事项
律师确保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准备好了,可以向委托人或有关部门准备法律文件,以协助委托人达到委托的目的。
八、委托企业代理服务协议的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提请交易所高级合伙人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1、委托管理事项无法进行完成;
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
3、委托人隐瞒企业重要研究证据;
4、委托协议约定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其他情形的。
九、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在转让完成后五天内以公司名义向委托人发出书面法律意见,详细说明转让的法律空间、获得的证据和转让所依据的法律、完成具体事项的结果、法律后果和其他内容。
十、结案阶段、归档、法律文化服务产品质量进行反馈及本规程指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操作技术规程指引》的相关政策规定。
附件: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办法》,S.L.T.字〔1991〕153号
11.律师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的封面、内容、材料、检查表和档案底部的顺序排列。案卷中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程序或者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为:
法律顾问卷
1、雇主的申请书、聘书或续约书;
2、聘请相关法律服务顾问协议;
3、员工基本情况;
4.收费凭证;
5、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如起草法规、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或意见、咨询或代理等)
6、协议的存在、中止和终止;
7、工作小结。
8、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进行谈话调查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问题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分析法律工作事务管理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非诉行政执行存在的正当性依赖于其公正目标的实现及对行政效率必要的尊重与保障。本文在解读和评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不同观点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存在形态单一、界限模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路,即确立合法性审查为基础,合理性审查为补充的多元化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为实现并协调非诉执行制度价值,审查环节在程序设计上应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可能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采用言辞审理,即在审查形式上,以书面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以上就是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讲解非诉案件进行操作技术规程指引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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