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明确,“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是指“(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情形。

本案例中,法院经委托鉴定后认定《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在此情形下,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两项可撤销事由,一项是没有仲裁协议,一项是伪造证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规则》(2017版)第9条也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院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从裁定书所载有限信息,我们无法判断仲裁中第三被申请人即本案申请人,有无就仲裁协议/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来看,申请人并未主张没有仲裁协议这一撤销事由。奇怪的是,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即没有仲裁协议、伪造证据,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一般理解,除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应仅就申请人主张的撤销事由进行审查。《仲裁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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