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在大部分情况下均可认定该类犯罪为未遂并应依法从宽处理,则必有违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打击。接下来就由上海走私罪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样认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样认定的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二、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1、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对象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表现形式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海关环境监管工作方式的不断通过调整,进出境货物、物品从一关境进入另一关境的进出境行为,已经从传统的“时空理论意义”上的进出境行为演化为学生一种“法律研究意义”上的进出境行为,这种“法律教育意义”上的进出境行为已不再需要适用中华传统的时空尺度来衡量。现今这个世界其他各国的海关企业在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可以实施有效监管时,或多或少地将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时空界限打破,货物信息进入社会某个部分国家政策或者一个地区的空间和时间没有界限并不能够代表该货物数量已经开始成为学习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入境”,如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网络工具进境(货物在空间上已经进境)之日起14日内到海关申报。假定收货人在前13天未对货物情况进行项目申报,那么他们在其未申报的13天中,尚不能从法律上确认货物是否已经进境。只有当报关行为能力产生且海关接受申报即“通关”后,才能进一步确认货物已经进境。以上就是上海走私罪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样认定的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走私罪辩护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走私案件往往涉及行为人的多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