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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走私案件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认定

时间:2022-09-09 09: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走私案件律师,走私货物共同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他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分子串通,向他们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 或者为运输、储存、邮寄等提供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犯处罚。 这是协助共犯走私普通物品罪的规定。 构成协助走私普通物品共犯的关键是行为人“与走私普通物品的犯罪分子勾结”。共谋是指犯罪分子之间走私犯罪前期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物品和物品的共同意图。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活动,同意向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海关证件等。 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其他便利。接下来就由上海走私案件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走私案件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认定

  一、帮助型共犯

  为同一罪犯多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提供前款规定的协助。 也就是说,对于不直接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活动,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供条件和便利的协助犯,要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共同犯罪,就必须有积极的表达和策划行为。 对于走私普通物品罪的共犯,行为人之间既可能存在显性故意接触,也可能存在隐性故意接触。 只要犯罪者清楚地知道该罪行是与另一个人犯下的。 如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被告蔡某被任命为福源公司副总经理,知悉福源公司在中国擅自出售进口原材料牟利。 为平衡《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进出口数量,帮助罗加工244400公斤电解镍、3150公斤硫酸镍、3040公斤氯化镍和2625公斤中间产品,在中国销售的光泽剂23385公斤(折合人民币7366843元),逃税1610798元。 因此,被告蔡旭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海上走私共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买受人、贩运人口实施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承运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事先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分子串通、集资走私或者利用特殊运输工具从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活动的,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起诉其他参与者。

  2、实践中我们遇到的此类犯罪案件,往往因为只有运输人而没有货主被查获,这种发展情况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难度。该规定企业主要可以解决他们两个方面问题:其一,在没有查获货主的情况下,能否追究运输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其二,在追究运输人刑事社会责任时如何学习掌握打击面。

  三、特定环境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研究人员走私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负有特定监督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纵容、纵容走私犯罪行为的, 构成纵容走私罪。 纵容走私的行为通常是消极的不作为。 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分子勾结,在纵容走私过程中积极配合走私者逃避海关监管,或者纵容走私后分享赃款的,应当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

  关于买卖加工技术贸易登记管理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行为的定性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具体减税、免税批准文件等涉税文件是海关的文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特定企业经营管理保税货物,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与走私者串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售批准书后,以提供印章、虚报保税货物或者特别减免关税等方式协助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 根据《刑法》第156条,出卖人被定罪为走私罪的共犯并受到处罚。 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且未进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进口货物涉税文件,如批准文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这种批准的唯一用途是走私。 这种观点似乎是不恰当的,因为购买或出售涉税文件的人,如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批准,尽管他们主观上意识到这些涉税文件的最终用途是走私,但与走私行为的实施者没有直接联系(通常情况下,实际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生), 将其视为走私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

  五、办理单位和个人联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案件

上海走私案件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认定

  单位与个人发展共同走私犯罪,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其中,单位人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我们仅是盗用单位名义与其他自然人共同走私则只能是纯粹的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共同走私犯罪中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国家法定刑事法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社会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即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共同走私,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双方在共同的利益驱使之下相互勾结,实施了共同的犯罪心理行为,二者构成因素共同经济犯罪。单位内的自然人,作为研究单位的有机系统组成结构部分,服从于单位的整体意志和利益;同时,又具有丰富自己民族独立的意志和行为,超越于单位。

上海走私案件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认定

  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就是上海走私案件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走私案件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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