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信用卡,数额过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下面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解答一下。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这一条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本人同意和授权,擅自将其信用卡用于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取款等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信用卡诈骗罪,最小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案例
2021年1月20日下午,蔡某捡到一只手包,里面装着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途中,蔡某用一张银行卡分别提取5000元和3000元。次日,蔡某再次到ATM机上查询,显示该卡已被挂失取款。数日后,蔡某将手包和里面的东西丢弃在高速公路旁。直到犯罪发生为止,非法获得的8000元都是为了蔡某和家庭生活费用。
法庭裁决
法庭审理认为,蔡某利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从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有关条款,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且责令受害人赔偿损失八千元。上海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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