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刘某同意A公司装修的前提是租赁结束后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A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虽试图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但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末能全部完成,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刘某有权要求A公司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