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接下来就由上海诈骗罪律师律师为您讲解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贩卖、绑架、儿童犯罪和妨碍司法之间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进行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其他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自己国家政府机关的声誉。
2、客观发展方面进行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家庭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阻碍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技术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教育工作相关人员需要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 在主观上,阻碍公务罪只需要知道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何种公务,从事何种公务。 本罪是主观上知道妨碍救活妇女儿童的官方活动的人。
4、科目区分。 妨害公共事务罪是一般主体,妨害公共事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救助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本罪与聚众阻挠解救被买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进行不同。本罪除侵犯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解救中国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其他国家政府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自己国家行政机关的声誉。
2、客观发展方面具有不同。本罪客观社会行为方式多种方法多样,且限定为企业利用技术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提高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表现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消费行为。
3、主体不同。该罪的主体仅限于有救助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聚众阻挠被收买妇女儿童救助罪的主体是实施阻挠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差异。该罪的主观意图是阻挠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正式活动和非正式活动,聚众阻挠营救受贿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阻挠营救受贿妇女儿童的正式活动。
5、阻碍中国解救被拐卖、绑架以及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进行二者不可侵犯的客体和主体构成要件具有相同,区别是:客观上,本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主要采取行为形式,不以产生严重后果为条件。 但是,如果妇女得不到救助,儿童犯罪只能是一种疏忽,并构成发生严重后果的条件。主观差异。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的,无论明知其行为必然发生或可能导致救援活动受阻,但意志因素是防止救援活动产生后果的愿望,主观上,不救助被拐卖、贩卖的犯罪,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只能是不希望阻碍妇女儿童的救助或者不预见不履行救助义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犯罪。 或者不期望发生。
三、阻拦解救被贩卖妇女绑架妇女儿童等犯罪处罚
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主如果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主妇、儿童及其支属的危害、殒命前因;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
“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以上就是上海诈骗罪律师律师为您讲解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诈骗罪律师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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