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刑事辩护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知名律师咨询

主页 > 刑事辩护 > 知名律师 >

上海刑事律师分析售楼人员因退房争执意外猝死

时间:2022-01-08 10:5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意外猝死

  案件情况

  浏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部经理罗先生,除了平时负责楼盘销售,还经常面对顾客的各种抱怨。2020年12月28日下午,罗先生接到一起客户投诉,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在处理投诉此纠纷的过程中,罗先生竟然以生命为代价。


       当日下午三点多,罗先生所在小区的购房客户毛女士来到小区营销中心,并委托张先生参与该楼盘的退房谈判。

  他说:“我在2020年11月交了10000元购房定金,但是后来我又不想买这个房子,于是想让楼盘退还我定金。’毛女士表示,由于多次交涉,该楼盘拒绝退还定金,因此她和委托人当时的情绪较为激动,并要求开发商与该楼盘的负责人见面交涉。

 

  因此,身为销售经理的罗先生前来和毛女士商议,并明确告知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购房方有违约,则不能退还定金。

  经过一番商议,张先生立即怒火中烧,对罗先生进行恐吓,并拍照威胁并不断施暴,“如果你不把我的问题解决,我手机照了你的照片,我再打电话过来,否则我就在浏阳白白浪费了。”

 

  张先生话音刚落,罗先生突然面色苍白,双手握拳,四肢僵直,倒下,售楼工作人员随即打出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罗先生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后,该患者被送至浏阳市中医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2天后,罗先生宣布临床死亡,抢救无效,推测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很大。

  事故发生后,罗先生的家人将毛女士和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双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上海刑事律师分析售楼人员因退房争执意外猝死

 

  判决结果

  受到训斥的人要赔偿八万元。

  针对罗先生家人的要求,毛女士和张先生争辩说,他们只是因为买房款而与罗先生发生了口角,双方并没有肢体接触,罗先生的死亡是他自己对健康重视不够,与他们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他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罗先生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公司团建活动期间,曾发生一次昏迷,情况和这次的晕厥相似,后经同事紧急抢救,抢救无效苏醒十分钟,后来罗先生到医院检查,也不能确诊病因,但是可以确定罗先生曾经有过基础病史。

 

  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对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者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

 

  本起案件,罗先生于同年10月已发生一次晕厥,就诊后未查出病因,未引起足够重视,依然坚持上班,作为销售经理的罗先生,处理顾客的投诉是一项常见工作。抗压力能力是一种基本职业素质,当与顾客发生矛盾时,应根据自身身体条件,自行回避,因此,不能正确地把握自己的身体状况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人张先生受被告毛女士委托,到法院进行退款协商,但是没有提供合理的理由,要求退款。简单粗暴地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其用词已超出协商范围,在被拒的情况下,张先生没有采取法律手段,却通过对罗先生拍照、进行言语恐吓等行为,给罗先生造成人身安全上的压力,作为发病诱发因素之一,因此在他死后与张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适当情况下,张先生应承担10%的责任,罗先生自己承担90%的责任,且被告人毛女士与罗先生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故不负任何责任。

 

  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家庭全部损失80多万元的10%,共计8万多元,其余损失由罗先生的家人自行承担,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刑事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审判长提醒,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人生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导致一方突然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问题,争论颇多。

 

  他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应具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存在的损害事实即罗先生的死亡,加害行为也就是张先生的言语暴力,因果关系即张先生的辱骂是致人死亡的诱因,主观原因是他有辱骂他人的故意,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张先生在与罗先生发生争执时,并不知道罗先生身体有病,主观方面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一般的辱骂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目张胆地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他说:“大多数时候骂人不过是为了讨口舌之快,但是这种无理取闹的无理行为,非但不能解决纠纷,而且极有可能给双方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法官提醒,居民在生活中,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以人为本,保持理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骂人不只是民事赔偿问题,甚至还包括行政处罚或刑事罪行。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间能否折抵 上海刑事律师讲做任务就能免费约
上海刑事律师分析刘学州案件追究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制造故意传播虚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非法运输危险化 上海刑事律师谈老人在宾馆不慎摔
上海刑事律师分析售楼人员因退房争执意外猝死 http://www.htclawfirm.com/xsbh/zmls/458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