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据介绍,小王是济南某大学的学生,在大二时,曾参加学校社团组织的紧急救援队活动,在训练中,小王在同学的带领下练习前空翻动作时摔伤,导致骨折脱位,颈髓损伤,共住院一千多天。后来,麻痹的小王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那些没有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校方认为
该学生在空翻过程中自愿参加社团活动,应认定为《民法典》新规定的“自甘风险”,因此出现伤害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但是,小王认为,自己虽然参与了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是学校在认识到不能进行教育、引导和保护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起责任。
法院裁定
开发区法院认为,在明知学生参加危险动作训练的情况下,未对学生进行理论培训,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造成小王受伤瘫痪,应认定学校有过错,而小王是19岁的成年大学生,应对自己参加文体活动的风险有预见性,因此要承担次要责任。
山东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侵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学校、受伤学生本人分别承担七成和三成的责任。
上海刑事好律师解析
《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命周期内遭受人身伤害的侵犯人身自由的,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命中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负侵权责任。
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我国侵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明确规定,但对成年大学生在大学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
大学生是社会创新和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我国高校普遍重视专业素质教育,忽视了预防教育。近几年,大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司法中都把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的保护上,而忽视了对大学生校园安全的重视。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模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但又因高校中存在人身损害现象,故对法律规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从这起案件来看,大学生在开展文体活动时,由于学校没有开展教育、引导和保安义务,或者是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道德和法律的目的,较好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