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由于长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李有了用刀抢劫酒店的想法,并使用网上购买的单刃刀、胶带纸、绑绳和其他犯罪工具来寻找犯罪目标。但由于酒店的人流量太大,李害怕放弃抢劫的意图。在回来的路上,李去了一家足疗店,足疗100元,但结账时,李试图逃跑,用单刃刀到受害者的下巴进行足疗,结账时,李试图逃跑。经检查,受害者的下巴有轻微的划痕。
上海刑事律师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对李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是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意后一种观点。原因是:
在这种情况下,李购买了单刃刀和其他犯罪工具,并携带工具出去寻找犯罪目标。他的行为是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行为,这是犯罪准备。然而,在寻找犯罪酒店的过程中,李选择回家是因为他胆小,不敢进入酒店抢劫,也就是说,抢劫未遂行为尚未开始,属于犯罪暂停。由于其行为准备阶段的暂停,其行为不同于事后暂时拒绝足疗费用的主观故意,其后续行为不应被视为早期行为的延续。
在这种情况下,李明确表示抢劫对象是酒店,放弃抢劫酒店,抢劫结束后,进入足疗店不是故意抢劫,而是用刀片恐吓受害者,利用受害者恐慌,逃避支付足疗费用,主观公开蔑视法律、压力、肆意,破坏公共秩序,符合挑衅的主观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李无法支付足够的治疗费用,威胁受害者,其目的是逃税,不损害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客观上只是受害者的下巴被轻微划伤,可以认为李实施恐吓行为一般,不超过恐吓他人,严重情况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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