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情况是,雇主与员工签署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比较普遍,在签订该声明后,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雇主可不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动放弃社保申报”的主张?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汪某进入上海一家清洁公司(简称清洁公司)担任保洁员,工作时间从7点到19时。同一年四月,汪某向公司递交了《自动放弃社会保险声明》,并要求公司支付200元社保补贴,后果自负与公司无关。2016年6月,汪某在上班途中因闯红灯与吴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汪某倒地当场死亡。汪某和吴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2019年5月,汪某丈夫贾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18年8月,当地人社局认定工伤。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清洁公司,分别提起一审、二审。一审判决后,法院驳回了该清洁公司撤销认定工伤的请求。
上海劳动法律师解读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并向其支付工伤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主对自己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部分无效或完全无效的情形。
(3)《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等,均属工伤。
该案汪某虽“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申报表”,但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员工与雇主协商不能排除雇主的法定支付义务,但认定工伤不是以雇主是否支付工伤保险费为前提,再加上汪某因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具备工伤认定条件。因此,该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的请求不予支持。
近年来,企业用工成本不断增加,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目前的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签订了自主用工条款,如果以上情况,雇主不能依法支付工伤保险费,经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此,雇主应依法行使其就业自主权,绝不能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声明等方面出现无效条款。上海劳动法律师